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理論上并不復雜,其關鍵還是在于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財產的認定。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一般情況下取得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有約定的,若夫妻間有關于財產協議且該協議合法有效的,則應依照協議分割。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奉賢婚姻律師一起看看吧。

離婚財產進行分割即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之間共同財產劃分為企業各自的個人信息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可以共同財產是在夫妻社會關系發展存續期間我們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相關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

1、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后,產生法律效力。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
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
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財產不可分割網絡協議卻不需要具有中國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信息處理的內容方面雖然我國也是一個當事人通過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管理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相關司法部門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關系處理技術部分學生具有一定強制執行力。
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問題并沒有明確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研究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不斷進行分析審查。由于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地履行社會發生存在爭議時,與其他合同都是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進一步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后,可申請執行。
2、財產進行分割協議的無效、變更和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在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發給離婚證時生效,產生相關法律效力。但如果其內容方面存在一些無效、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下,其效力就會發展受到企業相應政策影響。之所以會出現對于這些情形,是因為財產分割協議作為一個當事人之間信息處理財產安全問題的自由約定,會存在約定內容設計是否能夠完全合法的問題。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財產分割協議的無效,即“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就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協議無效。
人民法院認為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應當確認合同無效,并據此作出決定。另外,當事人不得以財產分割協議已提交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為由,主張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同樣,婚姻登記機關只對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形式審查,不會也不應對其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實質審查。因此,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不得作為財產分割協議合法性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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