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點必須明確,除非當事人自愿放棄,否則房屋的所有人仍然是實際登記人。法官郝小娟解釋說,大多數情侶在分手后都會遇到這種情況。男子聲稱他支付的費用更多,或者婦女強調她支付的費用更多。上海離婚律師為您講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在實踐中,法官也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即男子和婦女在法庭上就住房費用的分攤問題進行爭論。“雖然確切的劃分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一步確定,但房屋的主人始終是明確的。”
律師事務所婚姻律師蔣德利也表示,如果男女雙方都想證明戀愛中購買的房產產權應該只屬于一方,通常只有兩種情況:一方能證明對方向他借錢買房,或者一方能證明對方把房產送給了他。如果我們不結婚,房子能還給我們嗎?答: 結不結婚不是分房的條件

上述案例中,男方買房登記了女方的名字,后來反悔向女方索要房產,并提出買房是建立在婚姻基礎上的觀點。既然不能結婚,“退婚”就意味著他必須“退房”。所以在買房的戀愛中,悔婚的一方應該主動放棄房屋產權。這有點契約關系。婚姻失敗了,就像毀約了,自然就不應該再享有房子的產權了。這種觀點是否得到法律認可?
對此,郝曉娟認為,如果企業一方享有房屋產權管理是以結婚為前提,主張通過這一理論觀點的另一方要對此說法就是進行分析舉證,若有學生充分的證據證明,則可以有效成立。但郝曉娟也坦言,其實也是類似這種情況發展非常難舉證,即便舉證成功,也必須是一方主動選擇放棄房屋產權,否則多數情況下仍以知識產權登記為準。
江補充說,即使雙方在買房之前有協議,比如“男方現在為女方買房,女方必須嫁給男方,否則男方將收回房子”,但是,這樣的附加協議沒有法律意義,因為根據我國的婚姻法規定,婚姻不應該是獲得房地產的工具,婚姻不能是交易,所以類似的協議不能得到法律承認。但江德利也指出,不能排除男女結婚買房的一些內部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協議一般包括當事人之間發生問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財產權利和其他內容作出變更。
總之,大多數人認為結婚與否不是分房的條件,也不是一方要求悔過的一方放棄房產的條件。登記方的名字是禮物嗎? 答: 通常不被視為禮物。
在審判中,法官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雙方爭奪房屋產權,強調對方當時承諾將房產贈與自己,或者對方主動交首付、還貸是贈與。那么,是一方出資買房登記另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共同出資只登記一方的名字,在法律上可以認定為贈與?
答案是 “不能”。江德立指出: “庭審中,房產企業屬于贈與的抗辯經常能夠聽到,但認定的情況進行很少。”他表示,目前除非正式的贈與之外,普通的口頭贈與等一般在法律上均不成立,除非一方發展可以直接拿出一個非常需要明晰的證據以研究證明我國當時的贈與社會行為,否則人民法院工作很少予以認定。
那么,婚姻并不是住房的前提,而且很難承認贈與,在爭取住房產權的過程中,住房產權到底該如何分享呢?蔣明確表示,在上述情況下,即使財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男方也不能以非婚生財產為由退還,但仍可以要求分房。江指出,該男子以投資者的名義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但由于房產登記不能客觀變更,他可以要求受益人賠償。

上海離婚律師還指出,在上述情況下,如果婦女沒有出資,但是房產證上只登記了一個人的名字,那么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退還房屋的首付款,或者退還屬于男方的房屋保險費。此外,如果男性、女性都是房屋投資者,則應根據實際出資比例對房屋進行進一步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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