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與妻子離婚時,簽訂了離婚協議,同意他可以享有前妻租用公共租賃住房的居住權,但后來前妻拒絕劉先生住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劉先生向法院起訴前妻覃依可,要求法院確認她有權住在公共租賃住房中。
上海婚姻房產律師網近日,瀏陽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人是瀏陽市住房安全服務中心,覃依可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因此,離婚協議中關于劉先生享有涉案房屋居住權的協議無效,因此劉先生的訴訟被駁回。
案例回顧
2010年12月,覃依可與瀏陽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原瀏陽市住房保障局)簽訂了租賃合同,并與瀏陽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原瀏陽市住房保障局)保障的條件。當時,覃依可在填寫承租人共同居住情況欄時未填寫其他登記信息。租賃合同簽訂后,劉先生作為覃依可的丈夫,也與覃依可一起住在公共租賃住房中。
2016年5月,覃依可與劉先生簽訂了離婚協議,并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上海婚姻房產律師網在離婚協議中,雙方都可以在離婚后住在租來的公共租賃房屋里。兩年后,覃依可再婚,從公共租賃房屋搬走。劉先生也回到了家鄉,但雙方的生活用品仍然存放在公共租賃房屋里。
2021年端午節期間,覃依可發現鑰匙被劉先生帶回了家鄉,劉先生拒絕為他開門。覃依可憤怒地向公安機關申請解鎖,然后更換了門,并拒絕劉先生繼續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經過多次談判失敗后,劉先生將覃依可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其對公共租賃住房享有居住權。在這方面,覃依可辯稱,公共租賃住房最初被分配給她和她的女兒,現在房子已經交給了瀏陽住房安全服務中心,劉先生想租房子,可以通過法律程序申請。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涉案房屋為國有經濟適用房,業主為瀏陽住房服務中心,覃依可于2010年12月與瀏陽住房服務中心簽訂合同,申請退房時尚拖欠租金1.4萬元以上,根據合同,覃依可的居住期已經到期,現自愿退還房屋,其住房權已被消除。
此外,覃依可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她只是居住權人。她有權占有和使用涉案公共租賃住房,無權轉讓和處置涉案房屋的居住權。劉先生和覃依可在離婚協議中同意,雙方對公共租賃住房享有居住權。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無效。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居住權是民法典增加的一種新的有益物權。所謂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及其附屬設施的占有和使用權。《民法典》規定,居住權的設立方式主要包括合同約定或遺囑。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有關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未經登記,不產生物權效力。
同時,居住權不得轉讓或繼承,居住權因居住權期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而消除。上海婚姻房產律師網本案被告僅為居住權人,不是所有人,居住權期屆滿,無權將居住權轉讓給原告。被告已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所有人,其居住權已被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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