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先生與被告叢女士于2006年6月經人介紹,2009年5月1日決定步入婚姻殿堂。當天,雙方決定購買一套價值99萬元的房屋,胡先生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協議。2009年5月2日,雙方向開發商支付60萬元作為購房首付款,其中胡先生支付40萬元,女士支付20萬元,2009年7月2日,雙方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共同償還按揭貸款。上海離婚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胡先生于2010年7月向法院進行起訴要求離婚,被駁回。2011年7月,其再次向法院可以起訴我國離婚。其認為其于2009年5月購買的房屋為自己對于婚前通過購買,購買商品房屋的60萬元首付款中包含一個被告所支付的20萬元,但這20萬元是自己向叢女士的借的款項。
不屬于叢女士家庭共同發展出資,房屋系其個人以及婚前或者財產。而叢女士不能否認作為原告向其借款20萬元,稱20萬元是其與原告為雙方之間婚后經濟共同學習生活而購買一些房屋的出資,認為該房屋系雙方企業共同管理財產。
法院認為,根據《人民中華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民中華民國婚姻法》(二)若干問題的解釋》 ,原被告的夫妻已經分手,準予離婚。由于雙方之間的房屋產權證糾紛尚未簽發,房屋所有權及相應的繳款和未償還貸款將不予處理,雙方可在簽發產權證后分別解決。由于雙方當事人目前都沒有住在自己的任何其他住宅中,法院裁定原告和被告都有權使用該住宅,并決定雙方當事人應共同生活。
2012年,該婦女向法院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要求法院裁定該財產是共同財產,并判給她所有權和折扣補償,而該男子堅持認為該財產是他婚前的個人財產。最后,本案以調解為主,財產歸男方所有,女方賠償折扣50萬元。
王先生和周女士于2009年1月相識,2009年下半年開始考慮結婚,同時開始購買婚房。由于王先生已經擁有一套商品房,他的父母用虛假的借口購買了這套房子,因為北京的限購政策,他不得不支付更高的首付購買第二套房子,而且因為他買房是為了結婚,雙方決定以周女士的名義簽訂一份合同,在朝陽區的一個居民區購買一套三居室的公寓,并以她的名義登記。
房子合同總價172萬,首付52萬,銀行按揭貸款120萬。首付款中,王先生出資42萬,周女士出資10萬。此外,房屋的契稅和裝修款主要由王先生及其父母支付,甚至婚前償還銀行按揭貸款也由王先生出資。

雙方2010年6月8日結婚,2012年3月,周女士以感情關系破裂為由進行起訴到朝陽地區法院可以要求我們離婚。由于婚后沒有子女,雙方就三居室和王先生在公司的股份發生爭執。
周女士認為起訴買房是她婚前簽訂的購房合同,銀行按揭貸款,登記在自己名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應該是她的個人財產。對于婚后共同還款的部分以及所產生的增值,王粲先生算是給了一半。
據王先生稱,《婚姻法》司法解釋第10條根本不適用于案情。雖然是以周女士的名義登記的,但當事人購買房屋的首要目的是結婚,是共同的目的。為此,王先生支付了大部分的首付,以及財產稅,裝修和婚前貸款。如果機械解釋(三)第10條只強調住房合同的簽訂、抵押貸款和登記人的處理,而忽視了雙方為婚姻目的購買住房而共同支付定金的事實,這不僅是對法律的誤解,而且是不公平的結果。
因此,爭議房屋應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房屋凈值,即房屋除剩余抵押貸款本金外的現行價格,應當平分。
在訴訟發展過程中,雙方對房屋現價達成330萬元的一致通過意見,剩余時間銀行個人按揭消費貸款產品本金是110萬元,該房凈值220萬。同時,北京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王先生的名義注冊,注冊資本為50萬元,王先生擁有該公司50% 的股份。另外,雙方共同購買的車輛現值為10萬元。

上海離婚律師了解到,最后,王先生想到了這對夫婦,做出了讓步,達成了以下協議:爭議房產歸周女士所有,剩余銀行貸款由她償還;車輛歸周女士所有;這家公司的股權屬于王先生。周女士向王先生支付折價補償款共計90萬元。
| 上海離婚律師視角:離婚開庭后判 | 上海離婚律師教你如何應對離婚過 |
| 拒絕的藝術:上海離婚律師分析法 | 上海離婚律師帶您了解離婚訴訟能 |
| 哪些屬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 | 上海離婚律師來講講簽協議免除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