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離婚財產律師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因此,借著這個話題,我們今天就來講下,夫妻離婚后,房子應該如何分配。很多人都認為,只要結婚了,就會按照50%平分,其實這是個錯誤的認知,根據新的“房產分割”新規,從今年開始,一律這4種情況來決定,不用再爭執。
一、婚前全款購買,婚后屬于個人財產。
關于這一點,很好理解,就是說結婚前,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好,只要有能力全款買了房子,那么結婚后,只要你不在房產證上寫下對方的名字,就算個人財產,未來離婚后,另外一方是無權利分到這一部分的錢。除非,另一半在結婚后,愿意寫你的名字,否則是沒用的。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是口頭約定贈送,并沒有發生實際的過戶行為,這樣是沒有實際法律意義的,所以離婚時也無法進行分割。
二、共同還貸,屬于共同財產。
如今這種情況出現的會比較多,那就是婚前的時候,男方給了首付,婚后一起還貸。那對于這種情況,由于沒有房產證,沒辦法下女方的名字,所以,離婚后分割的時候,會判定共同財產,但只有還貸那一部分分割,至于婚前男方出的首付,則無需分割。
三、婚前共同出錢,但房子只登記在另外一人名下。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買房,即便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也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行房產分割。
但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女方要保存好單據和流水等資料,從而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否則很難證明自己也有出資。
四、繼承或者贈與獲得的房產。
這類房產,一般是由于男方或者女方,從父母那邊繼承或贈與過來的房子,這類房子的分配也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在婚前獲得的,一種是在婚后獲得。
那如果是在婚前獲得,則屬于個人財產,除非說在婚后的時候,另一方愿意在房產證上寫伴侶的名字。
如果是在婚后獲得,則算是雙方共同財產,除非原贈與人有表明只贈與給他們夫妻之間某一人,那就不算共同財產。金山離婚財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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