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28日,李某所在企業單位對于浙江省輕工業廳出具《出售公有公共住房保障職工人員工齡證明單》,確認被告公司以其作為個人工作工齡26年,副處長職務為基礎,申請莫干山路房改房。黃浦婚姻律師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問題。

1996年9月28日,李先生遞交了《購買公屋申請表》。他和女兒陳某以家庭成員身份申請購買。配偶欄是空的。1997年1月8日,李和 Zhejiang Jinwei 房地產開發公司簽署了《公共住房銷售協議》。
1997年1月18日,李從其股票賬戶提取現金2萬元,從其銀行卡賬戶提取現金6500元。同日,李支付購房款26325、13元,并取得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1997年4月6日,李某取得一個房屋進行所有權證,所有權狀況信息登記的權利以及人為李某。
2013年11月28日,李和浙江廣播電視集團簽署了一份產權交換協議,同意拆除 Moganshan Road 的房屋,并通過產權交換獲得紫薇公寓。2015年4月22日,李與浙江廣電集團簽訂拆遷安置結算清單,雙方完成最終價款結算。
2017年2月27日,李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二○一八年八月十五日,法院發出(2017) Zhejiang 0106中華民國第1523號裁決,準許離婚雙方離婚。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應被告阮的申請,委托上海八大不動產估價師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對紫薇的公寓進行估價。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估價報告,Crape Myrtle 公寓的1302房和1303房分別價值3180000元和2980000元。
阮提起上訴后,2018年12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民終第7535號民事判決,原被告離婚,公寓在離婚判決書中未作處理。2019年1月2日,阮某向本院學生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請,確認 Moganshan Road 房屋為夫婦倆的財產,并責令李在紫薇公寓中擁有兩套公寓,總價值約616萬元,李支付阮某房屋折扣3、08億元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莫干山路的房子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本案涉及的 Moganshan Road 房屋是被告李以其個人的職務和婚前服務年限購買的,但是,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和支付房價都是在與原告阮登記結婚后進行的,也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房產權登記的,阮和李的夫妻財產沒有具體的協議,應當承認Moganshan 公路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李和阮。

現莫干山路房屋已拆遷,標的物滅失,原告阮要求法院判決莫干山路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已無必要。涉案的魏紫公寓安置房由莫干山路的原房屋產權變更而來,故魏紫公寓房屋應歸原房屋所有人所有。因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涉案安置房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分割。考慮到房改具有很強的個人屬性和福利屬性,房價不是簡單的市場價格。這個價格中包含的折扣和福利,是被告以其個人26年的工齡、副局長的職務和被告本人及其女兒組成的家庭,以及購房款的來源獲得的。參考房屋評估價值,本院認定公寓歸李所有,李支付阮123萬元。

綜上,黃浦婚姻律師了解到,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中國婚姻法》第十七條,《中華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環境民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結果如下:駁回阮某要求進行確認原坐落于房屋為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的訴訟服務請求;位于杭州市江干區房屋歸李某所有,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完成支付阮某房屋折價款12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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