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民中華民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事人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在婚前以當事人名義出租并登記房屋所有權證明的,應當承認為夫妻共同財產”。黃浦婚姻律師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問題。

根據規定,這種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住房改革,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婚后購買住房,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住房基金。在這種情況下,盡管李先生在1996年9月28日提交了購買公屋的申請表,但他卻在1996年3月份的當天提交了公屋銷售價格聲明書。
從購房資金來源來看,根據李名下0002528號股票資金賬戶流水,李與阮結婚前一天(13日)該賬戶資金余額為26117、39元 不宜將退出的2萬元認定為李某與阮某的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而應認定為李某婚前個人財產。阮某稱其婚前向李某交付大量現金,被李某用于炒股,但其未能有效證明。
對于中國工商銀行(以下簡稱工商銀行)截止編號為7076的賬戶,在年月份之前發生的一些收入發生在賬戶中,累計金額超過8300元。鑒于李未能就資金來源提供有效證據,法院認為,上述資金和李提取的6500元應當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
兩次提款共計26500元,與李某年 × × × × × × × 月當月26325、13元購房時相近,金額相當。由此可以得出結論,這兩筆提款都是用來支付購買房屋的費用,這可以認定阮對購買莫干山路房屋有部分貢獻。根據上述購買和支付情況,原審認定 Moganshan 房屬于李的共同財產,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阮享有一定比例的份額。這沒什么不對的,法庭會證實的。
該房屋登記在李名下,對權利人內部的權屬確定不產生實質性影響。李主張其與阮婚后財產相互獨立,無證據支持,也不符合我國婚姻法關于夫妻各自財產制的規定,不予采納。綜上所述,李認為莫干山路房屋為其個人財產的觀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涉紫薇公寓進行房屋系莫干山路房屋私房拆遷調產安置問題而來,該房屋土地所有權仍應屬于李某和阮某共同發展所有。
根據記錄在案《房屋建筑拆遷安置方式結算風險清單》顯示,莫干山路房屋的評估項目總價為2597028元,紫薇公寓管理房屋的結算價為2699185、74元,其中一個支付產品差價中的80000元獎勵費應屬于對房屋企業所有權人配合政府拆遷的獎勵,剩余22269、74元過渡費中雖有不同部分學生屬于陳某的份額,但該節事實我們不能自己成為其享有紫薇公寓以及房屋信息產權的依據。
此外,過渡費用與總購房價格相比很小,不應對阮在紫薇公寓中的所有權份額產生實質性影響。綜上所述,原審根據住房改革、拆遷、出資、現值等實際情況,認定 Ziwei 公寓房歸李所有,由李向阮支付123萬元賠償金,應當合理,本庭予以確認。因此,根據《中華民國》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甲)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方面,根據《民法典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一方婚前租住、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這種解釋和分析,在確定改制房屋的所有權人時,不能只看房屋的權屬證書是否記載有夫妻雙方,也不能只考慮是否是婚后購買的,還要考慮購買房屋所使用的資金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來說,在我國,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財富為共同所有,但特殊財產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但在實踐中,如果能證明購買公房的資金來源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那么就不能輕易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黃浦婚姻律師提醒大家,由于獨特的歷史原因,住房改革不同于商品房市場化改革。在實踐中,婚前一方租房和婚后一方購房的情況屢見不鮮,住房改革中如何劃分需要確定的財產是否屬于共同財產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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