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向法院陳述分居事實往往是無能為力的。沒有第三方等證據證明夫妻分居,雙方各執一詞,會導致法院無法認定或無法認定雙方分居的事實,因此不適用認定雙方已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黃浦婚姻律師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問題。

因此,分居雙方在分居期間要注意收集證據,如證人證言、另尋住處的租賃合同、新地址收到的信件等,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
能夠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包括:
1、住房租賃合同外的一方當事人;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得到對方認可;
3、一方向以及另一方可以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進行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能夠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一個提起訴訟離婚期間我們屬于我國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的通信、電子郵件等可以證明雙方的感情沒有分開的事實;
5、也可以用證人,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但由于證人往往與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而分居又是夫妻的“私事”,單獨的證人證言很難被法院采信,需要用其他證據補充。
應當注意的是,僅僅收集分居兩年的證據以便法院在離婚訴訟中裁定離婚是不夠的,還要收集證據證明夫妻分居的原因是由于情感上的不和,后者更難證明。由于法律規定,在分居兩年后下令離婚,法院應認定分居的原因是丈夫和妻子之間的不和,而不是因為工作、學習等原因分居,以及因為夫妻雙方造成的住房問題而不能在一起生活。
上海的這位老伯,同時進行設定了意定監護和遺贈撫養協議,并進行了公證。老年人、扶養人除了企業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以外,可以通過同時公司簽訂意定監護協議,或在遺贈扶養協議中明確自己加入意定監護的內容。
這是我們考慮到學生平時是由扶養人對老年人社會承擔扶養義務,這時的老年人提供可能影響還是沒有完全民事法律行為能力人。而當老年人喪失或部分功能喪失民事活動行為發展能力時,扶養人需要教師作為我國監護人來履行監護職責。
透過遺產贍養協議來保障老人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在選擇贍養對像、選擇能夠履行贍養義務的人士,以及簽訂遺產贍養協議時,必須多加注意。同時,在簽署協議后,不要急于將承諾的財產轉讓給對方,以防止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在取得財產后,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導致自己的生命得不到保障。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夫妻因工作、學習、住房等客觀困難而分居,并不意味著夫妻感情的破裂。如果法院在判決離婚時只強調分居的客觀事實,就違背了立法的初衷。
結婚前一方已經租房,結婚后僅幾個月,雙方就申請住房改革,是不是所謂的“住房改革”,離婚后,對方要求分房,到底應不應該分?如何確定“住房改革”的所有權?由于歷史遺留的問題,離婚訴訟中夫妻分居的“住房改革”問題一直是審判實踐中值得探討的問題。

所謂 "房改房 ",是指單位根據國家現行房改政策的有關規定,將原公有住房以優惠方式出售給已租住或使用公有住房的職工,職工享有部分或全部產權的居住住房。
其中,一是享有部分住房產權的改革,即單位以標準價格將住房出售給職工,使職工獲得住房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處分權。這種住房改革是指住房單位和職工共享住房所有權,在投資額、一般職工和住房單位按比例的投資,所以購買住房的投資往往低于購買商品房,相關的貼現強度是根據工作年限、職位等因素來衡量的。

黃浦婚姻律師提醒大家,在收入方面,職工和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分配住房轉讓或者出租的相關收入。在處罰方面,職工出售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單位享有優先購買權和優先購買權。另一種是完全產權的房改房,即將住房以成本價出售給職工,讓職工獲得住房的完全產權。本文論述了完全產權住房改革,并通過一個案例進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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