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方沒有按離婚協議的約定執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執行離婚協議書。奉賢協議離婚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男子為討女友歡心,買房子寫女方名字。結婚后,雙方簽訂“忠誠協議”,誰背叛對方誰就凈身出戶。婚后不到一年,男子發現,妻子竟和陌生男子拍婚紗照。男子起訴到法院,要求和妻子離婚,并要求按“忠誠協議”執行,所有財產歸他一人。
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成華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忠誠協議”內容不符合婚姻法精神,判決雙方房產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據悉,“忠誠協議”是否受法律保護,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
夫妻簽協議
誰背叛誰凈身出戶
2003年3月,經人介紹,有婚史經歷的吳先生認識了年輕的李女士。為討李女士歡心,同居不久,吳先生提出自己出錢買兩套房子,兩套房子都寫李女士的名字。2007年3月15日,兩人去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第二天,雙方便簽訂了一份《結婚協議書》。
協議書寫明:“兩人已結為夫妻,在今后的生活中,要互敬互愛,孝敬老人,愛護子女,同甘共苦,永不變心。登記在女方名下的兩套房子,屬家庭共同財產……若一方背叛對方,背叛家庭,只可選擇凈身出門。”
妻子違約
丈夫想要收回財產
吳先生說,婚后半年,李女士經常夜不歸宿。去年2月,李女士竟消失了。后來,吳先生發現妻子電腦上存有她和一個陌生男子拍的婚紗照,更不可思議的,妻子還和那人簽了生死協議書。
為了找到妻子的下落,吳先生甚至去旅館查詢。一次,他去成都一賓館查詢時,發現旅客登記簿上有妻子的名字。從登記的日期可以看出,從2008年1月至2009年5月,妻子有十幾次到這家賓館開房。
今年6月,仍然沒有找到妻子的下落,身心痛苦的吳先生仍然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并請求法院按“忠誠協議”把兩套房子判給他。
“忠誠協議”有效?
法院不支持
由于找不到李女士,法院只能通過公告送達傳票。告示了3個月,今年11月14日,成華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女方仍未出現。
夫妻簽的結婚協議書是否有效?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女士婚后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夫妻感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有一定過錯。雙方簽訂的《結婚協議書》中,關于“忠誠協議”的內容,不符合婚姻法的精神,不支持吳先生的要求,仍然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今年12月,成華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同時判大的一套房屋歸吳先生所有,小的一套歸李女士所有,并由吳先生支付20萬元折價款給李女士。
成都商報記者 楊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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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忠誠協議”案例 奉賢協議離婚律師
上海男子段某于1999年通過征婚與同是離異的鄭某相識,后登記結婚。2000年6月,夫妻共同簽署了一份“協議書”,強調:若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現婚外情等破壞夫妻感情的情況,有過錯的一方應當給予無過錯的一方經濟賠償30萬元。
協議簽訂后不久,鄭就發現丈夫與別的異性有染。段某后來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二人在自愿基礎上訂立的協議有效,且妻子提供的證據證實了丈夫與其他女性的不正當行為,可以認為他已經違背了夫妻間關于彼此忠誠的約定,判決丈夫支付妻子賠償金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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