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今天奉賢離婚律師就關于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存在問題進行解答,歡迎閱讀。

當李和他的妻子小王離婚后,他們簽署了一份離婚協議,同意李給他的兒子(和他的妻子生活在一起)50% 的房產權,并協助辦理變更手續。然而,兩人離婚后,李尚未同意更改注冊在兒子名下的財產權。隨后,他的妻子小王起訴了 Siming 地方法院。李先生爭辯說,他和王先生各自要求50% 的財產。在離婚協議書中,他表示,他想把有爭議的財產的50% 給他的兒子,這是他的單方面意圖。后來他沒有就這份禮物達成書面協議,現在他不再送了。
法院關于審理企業認為,李某與小王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進行真實存在意思就是表示,系合法合理有效的協議。故李某應當依約履行。男子的辯稱為何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呢?上海作為離婚律師為你分析:
1、離婚協議書的性質
離婚協議,就是我國夫妻關系之間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所達成的有關企業財產分割、子女教育撫養問題等方面的協議。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法律規定進行男女雙方企業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安全問題研究已有一些適當提高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內地居民申請離婚登記,應當出示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戶籍簿和身份證; (二)結婚證; (三)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2、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二次解釋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規定或當事人因離婚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男女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3、離婚協議書內容可以進行反悔嗎?
《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企業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作了除外規定,男女雙方合作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技術問題可以反悔,請求變更管理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如果未發現自己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一些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全面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4、贈與的定義及法律性質
(1)定義:贈與是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贈與合同管理可以發生在我們個人對國家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主義團體發展以及其他個人信息相互關系之間。(2) 贈與一般來說具有以下三點問題行為不同性質:1、雙方經濟行為。贈與須當事人雙方意思就是表示基本一致才能有效成立。2、諾成行為。多數中國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在當事人意思表示方法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3、無償行為。
由此可見,李同意爭議房屋財產權的50% “屬于其子”是雙方離婚協議的一部分,與解除雙方關系密切相關,不是無償的行為,不是簡單的贈與表達意義。

關于離婚協議書法律效力的問題,奉賢離婚律師就為大家解答到這里。如果還有其它問題,歡迎在網上找到奉賢離婚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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