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選擇同居關系共同生活的當事人需要從思想上認識到,這種未經婚姻登記的婚姻形式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上海婚姻律師來講講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只有當案件涉及到當事人之間的財產糾紛等其他原因時,法院才能審理財產問題。在此,我建議在考慮締結婚姻時,選擇婚姻登記的方式,以法律保護婚姻關系,保護婚姻生活。

一、同居關系案件的受理條件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當事人因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可以這樣理解,同居期間配偶之間請求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一并處理。
二、同居關系的認定
同居關系不同于法定婚姻,它不是為了終身在一起的目的而暫時的結合。現行婚姻法明確禁止一個人與配偶和另一個人同居,因此同居的男女即使沒有合法婚姻也不應有配偶。配偶同居是指配偶與異性婚外情,不以夫妻的名義,連續而穩定地生活在一起。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應當解除同居關系,必要時可以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所以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認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后,同居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法院只解決同居期間的子女撫養和財產糾紛問題。
三、同居關系研究期間子女的撫養教育問題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民國》的解釋(二)
第一條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解除。
當事人提起財產分割訴訟或者同居期間發生撫養子女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非法同居關系解除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應由任何一方提出。如果談判失敗,雙方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決定,哺乳期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親撫養。如果父親富裕,母親同意,孩子也可以由父親撫養。如果子女的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則應征求子女的意見,并將未成年子女交由父母中的一方收養,但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四、同居期間財產歸屬問題
(一)非婚同居財產糾紛
1、同居雙方財產分割糾紛。處理這類糾紛,可以按照雙方分別擁有自己的財產,即各自的財產歸對方所有,不能認定歸屬的,由雙方平分的方式處理。
2、同居雙方因財產贈與引發的糾紛。有兩種類型的爭議。一是贈與發生后,一方反悔,引發爭議。該爭議可以直接適用贈與合同的相關條款。二是一方的捐贈行為發生后,本人生活或贍養家庭出現重大困難時,如果捐贈人喪失勞動能力,本人或家屬主張撤銷捐贈,并與受贈人發生糾紛。這類糾紛有兩種思路,一種是根據贈與合同的規定;二是以有利于捐贈者的方式處理。
(二)單婚型同居關系與雙婚型同居關系進行財產安全糾紛解決問題
1、同居者財產分割糾紛。這類糾紛一般不涉及贈與財產問題,其處理思路可以參考上述未婚同居關系財產分割糾紛。
2、同居一方與另一方配偶或家庭之間的財產糾紛。這類糾紛一般與同居雙方的財產贈與有關。在一夫一妻制同居關系中,未婚一方贈與已婚一方財產而產生的糾紛,可以參照前面提到的非婚同居關系中的贈與處理模式。
解除同居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發展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一個共同進行債權、債務信息處理。同居期間,雙方企業關于社會財產、債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解除同居法律關系時,應由雙方合作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自己財產的具體實際情況,按照顧家庭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及判決。

上海婚姻律師也建議當事人選擇合法有效的結婚方式,以充分保護自己和家人的權益。如果一定要選擇非婚同居的組合,那么在同居之前,雙方一定要考慮清楚同居的理由和利弊,訂立一份“非婚同居協議”,通過合同約定雙方在同居期間的權利和義務,這樣發生糾紛時才有據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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