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第1042條【有關婚姻家庭關系】中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同時,也在第1043條規定:夫妻雙方需要互相忠實。然而,在民法典里并沒有出軌這一說法,與之相對應的法律名詞是“重婚”或“與他人同居”,這是第一次將婚姻里的不忠誠寫進法律。民法典對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有兩種情況會涉及犯罪,法院判刑后,的確需要進監獄。
第一種:重婚罪

①字面上的意思就是重復婚姻,已經有法律登記的有效婚姻,再與別的異性結婚。
②對重婚的定義,民法典也作了新的更改,重婚的行為并非一定需要領取結婚證。
在常人的眼里,你們是夫妻,比如小區里的人、身邊的朋友在他們看來,你們與普通夫妻一樣成雙入對,那么法官就可以由此判定你們為夫妻,也就是重婚罪成立的理由,最高判有期徒刑三年。所以說,如果不是夫妻名分,還是不要隨意“老公”與“老婆”稱呼,免得大家誤以為你們是合法夫妻。
今年發布的《民法典》比先前的《婚姻法》多了一條特殊的規定:在未離婚的情形下跟其他異性同居,也屬于重大過錯。這一條在離婚訴訟的案子中特別有用,法院可以用一條來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問題,有過錯方最終會少分財產,甚至也有凈身出戶的可能性。
哪些情況的離婚需要賠償
1、在夫妻離婚時,只有男方存在法定的過錯的,女方才可以要求男方進行損害賠償;如果不存在過錯的,男方無賠償義務,不需要進行賠償。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如果男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具有下列過錯情形之一的,在離婚時女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賠償的金額沒有統一的金額規定,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確定,也可以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來酌情確定,在確定具體的金額時,一般應考慮以下的因素:
(1)過錯的程度或大小;
(2)對女方所造成的影響或損害的情況;
(3)男方的經濟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