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之間存在愛情的時候你儂我儂,感情好的不得了,然則一旦感情破裂了,雙方之間爭執不休,鬧得要分清彼此之間的錢財,甚至不惜大打出手,那么分手后需要返還財物嗎?什么樣的財物需要返還呢?返還的財物如何定性呢?上海婚姻律師為您詳細介紹。

一、婚前給付即是婚前贈與嗎?
婚前給付普遍能夠分為三種情況:
(一)基于風俗,一方給付另一方錢款或物品作為文定的標記,平日稱為彩禮;
(二)一方贈與對方珍貴物品及出產生存材料,如住房、汽車、金銀金飾等,在兩邊婚姻瓜葛以后接受方以嫁妝的形式融入家庭財產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成為婚前財產贈與;
(三)互相贈予小額錢款、禮物及衣物等,屬于雙方之間的禮尚往來。
二、愛情時期贈與巨額財物,分手后需要返還嗎?
男女兩邊在愛情時期構成一種非凡的社會瓜葛,這類瓜葛包括人身瓜葛和財富瓜葛,法令對其人身瓜葛不予維護,但對基于此根底構成的財富瓜葛予以維護。由于愛情時期,特別是婚約期間的財物送往,看上去是贈與,其實與民法上的贈與有一定的區別,往往不是出于當事人的真心,其真實意圖是為了締結婚姻關系。在男女雙方戀愛期間,購買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價值很小,在不能證明系為結婚而特意購買等情況下,應認定為一般的贈與。而對于以結婚為目的而贈送的貴重財物,應當認定為不當得利。

在贈予財物的過程當中,盡管財富權力已轉移,然則假如發生財富轉移的緣故緣由未產生,當事人所等待的成親目的未能達到,那么受贈人就缺乏占有財物的合法原因。當結婚目的未能達成時,這種贈與的解除條件即已經實現。當接受贈與的一方拒不返還贈與財產時,則構成不當得利,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接受贈與的何某應當返還該筆巨額財產。
三、如何處置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產生的糾紛
1、如果是愛情時期借貸,那么應予返還。
2、如果是贈與,一要看財物金額巨細,二要看是不是以成親為目的或者為條件的。
愛情時期贈與財物產普通情況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關于男女兩邊在愛情或婚約時期互送的領巾、手帕、一般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還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
(2)對于此時期送往的節日禮物或文定、男女來往的宴席,可不予返還;
(3)關于男女兩邊互贈的照片,一方保持請求退還的,應當說服對方,盡量返還。
3、關于愛情或文定一方送與另一方的大批財物(腕表、電視機、摩托車、金項鏈以及高等珍貴衣物等)和必定數額的款項(見面禮、叩首禮等),普通應予返還。由于大批物或款項基于愛情瓜葛或婚約瓜葛而存在,以與之成親為前提,一旦這個關系不存在,喪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財物就失去基礎,再占有此項財物則屬于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無力返還,應折價補償或不予返還。

在現實生活以財物為釣餌,捉弄別人,道德敗壞的,即使送與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物是自愿的,從道德角度來講,還是需要將財產還給人家的,上海婚姻律師希望所有的年輕人能夠抱著真誠的心去找另一半,真心換真心才是靠譜的,當然,還是需要小心那些故意使壞的,騙取財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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