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十二條規定:在共同發展共有社會關系進行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數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平分原則處理,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但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依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上?;橐雎蓭?/strong>來講講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因此,共同共有關系終結后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應根據共有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區別對待。
法定的夫妻之間共同進行財產制中夫妻社會關系存續期間不斷積累的財產管理屬于我們雙方可以共同共有,分割時采取的是均等分割中國原則。而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學習期間學生共同建設取得的財產,應按一般共有財產信息處理,分割時采取的是按份分割原則,此時,共有人的實際出資和投入將直接影響到一個共同共有物的分割份額。
當一方向另一方索取一定數額的賠償時,一些同居關系就結束了。補償通常以貸款、欠款、協議等形式進行。這樣的賠償是否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如果不應該保護,一方可以主張返還已經支付的部分嗎?

有傾向性的觀點認為,這是一種無法強制執行的自然債務。是否履行完全取決于債務人的意愿,法律不予干涉。但一旦履約,不會要求債權人退還,債權人接受履約也不會有不當得利,法律承認其收款權。
我國民法只規定了訴訟時效以外的債務,沒有規定 "自然債務 "的概念、分類和效力。按照傳統的民法理論,自然債務通常分為以下幾種:為履行道德義務的給付、因違法原因的給付、超過法定利率的給付、婚內報酬。
解除對于上述同居法律關系的補償金制度應當建立屬于自己不法原因之給付的自然進行債務,因為其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同時也侵犯了配偶的財產安全權益。
配偶與他人共同生活,為解除同居關系,雙方以借款或者其他形式確定補償,一方起訴要求支付補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在履行后反悔,主張返還已支付的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除非法定配偶起訴要求返還。
劉一直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一起,但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邢某死于2014年底,劉與邢某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系,他的妻子為邢某聲稱繼承了邢某的遺產。邢的繼承人不承認劉的配偶身份,認為他沒有相應的繼承權。法院認為劉與邢的關系并不構成事實婚姻,而是同居關系,因此駁回了劉的合法繼承請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一男一女,已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應當認定為事實婚姻。《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案件前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

上?;橐雎蓭?/strong>提醒大家,本案被繼承人邢某與劉某同居后,直至2014年邢某去世,都未補辦結婚需要登記相關手續,故劉某與邢某之間存在不成立犯罪事實以及婚姻家庭關系,無法以配偶的身份可以取得邢某的法定繼承人沒有資格。故劉某主張其與邢某之間是事實就是婚姻法律關系,要求我們繼承邢某遺產的請求,于法無據,法院工作不予社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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