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四卷《民事法律文書解釋》中,吳小芳法官在《已婚父母為子女購買房屋的部分分擔確定問題》一文中,對本條作了如下解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guī)定,已婚父母為子女購買房地產時,如果父母在婚后有足夠的資金,應當限定為已婚父母為子女購買房地產本條款不包括父母的貢獻,應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2)第22條處理,即父母的貢獻分擔費用應視為給配偶雙方的禮物。青浦離婚律師為您講解有關的情況。

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分割,房屋的性質要求雙方共享,并不意味著簡單的機械分割一半和一半。根據《婚姻法》第39條的精神,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子女和婦女的權益作出決定。換句話說,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要考慮到財產的經濟來源、婚姻的長短、夫妻對家庭的貢獻等因素,避免出現(xiàn)不公平的情況。如果父母一方為其子女購買房屋作出部分貢獻,在父母離婚時,可以給予其子女部分貢獻金額的金額。

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為例,明確區(qū)分出資與財產權,或者只有財產權以自己子女的名義登記時,出資才推定為贈與自己子女,出資與財產權沒有聯(lián)系。
《上海市高級管理人民通過法院可以適用企業(yè)最高國家人民需要法院婚姻法司法進行解釋(二)婚姻法律若干重大問題的解答(一)》第五條,“實踐中,對于我國夫妻婚后父母出資方式購買商品房屋產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教育子女名下的,從社會生活常理出發(fā),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一個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學生個人認為所有。
若產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中國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形式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研究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為向雙方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事宜認定為夫妻關系共同完成所有。”
也有人認為,為了公平合理,父母出資的金錢應該歸類為子女及其配偶的債務,或者歸類為父母的債務,應該是獨立的。從法律教育實踐中也得出企業(yè)相關研究結論,“沒有一個明確進行區(qū)分父母出資行為,容易導致產生經濟糾紛”,他解釋說,如果我們父母是贈與行為,房屋則屬于夫妻二人共有財產,不易產生一定爭議,而如果公司投資的房屋是用于子女居住,則是通過投資管理行為,應該如何保護出資人的利益。
“兩者之間的區(qū)別并不明確,法院只能根據經驗和趨勢作出裁決,”他表示。他建議,為了公平和合理,父母的錢應該被劃分為子女和夫婦的債務,獨立。婚后購房父母全部擁有并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該房產視為對子女的贈與;父母只是部分出資的,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
該觀點分別在最高院通過不同文化刊物上刊發(fā),如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行政機關刊 《人民進行司法》2013、13(總第672期)在司法信箱欄目中以“一方沒有父母可以部分企業(yè)出資給婚后家庭子女購房的如何正確認定?”為標題的文章中明示“如果學生缺乏政府出資時明確研究表示贈與一方的證據,婚后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部分公司出資,不包括全款出資)應視為對夫妻關系雙方的贈與。”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公正和合理的決定。

青浦離婚律師認為,這種觀點混淆了婚后父母部分出資按揭購房的情形和一方婚前按揭購房,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情形,包括產權歸屬和對另一方的補償。完全無視夫妻關系的特殊性,違背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結婚和同居沒什么區(qū)別的荒謬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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