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中國古代的婚姻習俗之一,也被稱為訂婚禮物、聘禮、聘金等。中國舊婚姻的締結,在婚姻協議初步達成時,有相互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通常被稱為新娘。新娘是一種尊重的態度,男人真誠地要求娶一個女人。然而,近年來,天價新娘現象層出不窮,使新娘的習俗越來越臭,甚至演變成不正當的比較風格。天價新娘令人生畏,使許多情人不能結婚,甚至一些家庭為此負債累累。
2021年,《民法典》正式實施,明確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將婚姻視為籌集資金的一種方式。新娘的支付必須取決于家庭的實際情況,以自愿為原則。但與此同時,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人在婚姻協議初步達成時向對方贈送聘金,新娘,一旦有遺憾,離婚,新娘的歸屬往會引起各種矛盾。那么,上海青浦離婚律師談婚姻只持續一年可要求返還彩禮嗎?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杜某某與陳某某在別人介紹后相識,于2019年9月10日登記結婚。雙方婚后無子女,未舉行婚禮,未同居。2020年6月28日,杜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2020年7月20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2020年)魯0891民初XXX號,判決不允許杜某與陳某離婚。現在,杜某以與陳某的關系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返還102400元的彩禮。
此外,根據當地的農村習俗,杜某婚前給了陳某36800元的訂婚禮物,并花了20200元為陳某購買了一套三金(金手鐲、金項鏈和一枚金戒指)。
裁判要旨
彩禮是指一方或其家庭成員根據當地習俗支付另一方的禮物和貴重財產,以結婚為目的。男女在溝通過程中,為了表達自己的感受,出于自愿支付的日常必需品,贈送價值較小的物品,以及節假日等人際交往的消費支出,一般應視為贈與。如果付款人要求返還,則不予支持。如果雙方已登記結婚,但沒有共同生活,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在離婚時返還彩禮,則應全額返還彩禮。

裁判結果
一、允許原告杜某某,被告陳某某離婚;
二、被告陳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彩禮36800元返還原告杜某;
3、被告陳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杜某的三金(金手鐲、金戒指、金項鏈)。如果不能返還,購買三金的價格將返還20200元。
法院審理
夫妻關系是夫妻關系存在的基礎,夫妻關系確實破裂是判斷離婚的法律條件。原告杜某和被告陳某的婚姻基礎和婚后夫妻關系比較一般。杜某主張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他第二次起訴離婚。調解無效后,應確定雙方夫妻關系確實破裂,并支持杜某的離婚請求。上海青浦離婚律師關于彩禮的退還,杜要求陳退還彩禮和三金102400元。陳辯稱,他只收到三金和彩禮36800元。法院認為,訂婚彩禮、三金(金手鐲、金戒指、金項鏈)都是當地的婚姻習俗。付款的目的是為了雙方結婚,共同生活。由于雙方的關系破裂導致離婚,他們沒有共同生活,也沒有舉行婚禮。支持退款更合適,也符合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的原則。因此,杜要求陳退還訂婚彩禮3600元和3600元。對于杜某要求陳某某退還的會議禮物、節日禮物、給陳某侄子的喜酒錢等。這是雙方戀愛或結婚后自愿支付給陳某某或陳某某長輩的錢,不能認定為彩禮,杜某某沒有證據證明上述錢已經實際支付,因此陳某某不應退還這部分財產。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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