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化名)和王女士(化名)在2007年登記結婚,王女士在2008年懷孕,這讓梁先生非常高興。出乎意料的是,王女士和他們的事業都不穩定,不想要孩子是因為你負擔不起。青浦離婚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梁先生雖然表面上很平靜,心里卻很不滿。王女士懷孕兩個月時去醫院墮胎。轉眼到了2010年,梁先生再次向王女士提出要生孩子的想法,王女士仍然拒絕了。梁先生與王女士于2010年6月分居。
2011年3月,梁先生在離婚協議失敗后代表他的婚姻律師向朝陽法院提出離婚。在法庭調解期間,王女士堅持認為女性有權不要孩子,女性不是生育機器,并指責梁先生過時; 同時,王女士說,這對夫婦拒絕離婚是因為他們分居不到兩年,不符合分手的標準。
律師在法庭上辯稱,雖然《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規定了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和自由,但同時《憲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也明確規定了男性的生育權。因此,男女雙方的生育權都應受到法律保護。
本案中,因王女士堅持未懷孕或懷孕后堅持墮胎,梁先生的生育權受到侵害,且雙方婚后長期溝通雖有效,但此情況足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朝陽法院經過兩次審理,最終認可了律師的代理意見,支持了梁先生的訴訟請求,判決兩人離婚。

被告告狀離婚被駁回,被告雖勝訴也可上訴;法院立案前調解離婚案件的合法性;丈夫再次發展提出我國離婚妻子離家出走怎樣我們才能離婚。
第三十一條男女兩邊被迫離婚的,準許離婚。兩邊必須到婚姻掛號構造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近日,律師代理了一起因男女關系雙方沒有信仰問題發生發展矛盾而最終我們走上社會訴訟進行離婚主義道路的案件。案情分析并不十分復雜,但也頗耐人尋味。沙女士(化名)與李先生(化名)早在1985年就已登記結婚,婚后育有女兒小紅(化名),現已成為成年世界正在上大學。
由于沙女士可以非常普遍喜歡一個干凈,經常收拾屋子搞衛生,而李先生則較懶散。二人從結婚之初就為此需要經常出現爭吵,但從未鬧到離婚的地步。現在很多孩子也長大了,沙女士卻越來越忍受不了李先生不講衛生的“惡習”,于是學生找到解決婚姻律師工作準備一些離婚。
而李先生也同意。由于二人戶口都在中國山西,回老家民政局辦比較各種麻煩,故律師提出建議以及他們向居住地--西城區法院起訴,走快速處理離婚法律程序,當天即可辦完。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請求離婚的,可由無關部分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該舉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別人同居的;
(二)實行家庭暴力或荼毒、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不能改變的壞習慣,如賭博、吸毒等;
(四)因感情不合而分居兩年;
(五)其他因素導致我國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布失落,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現役軍人的配偶請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女方在有身時期、臨蓐后一年內或停止懷胎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青浦離婚律師提醒大家,離婚后,男女兩邊被迫復原伉儷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終止。離婚后,孩子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孩子,無論是由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長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