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孩子的夫妻,如果要進行離婚,肯定是要涉及到孩子的撫養權的相關問題的。離婚夫妻無論哪一方想爭奪孩子的撫養權,讓孩子跟隨自己生活,那么夫妻離婚孩子要怎么判呢?離婚了孩子歸屬主要依據是什么?青浦離婚律師為大家講講。

離婚孩子歸屬的主要依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六條: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離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一般原則
2周歲如下:普通隨母方生活。
2-10周歲:綜合思量各要素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2周歲以下:一般隨母方生活。(周歲按照身份證上出生日期載明起算)
2、2-10周歲:綜合考慮各因素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例如:獨生子女)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家庭主婦)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例如:婚外有私生子)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⑤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夫妻雙方離婚時就孩子撫養權問題進行商議,商議不成的,起訴到法院,由法院依據實踐情形訊斷。依據相干法令規定,父母離婚時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撫養,但是如果母親有特殊情況不便撫養的,由父方直接撫養。對于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法院會優先考慮跟子女感情較好的、經濟和身體狀況好的、喪失生育能力的一方。
假如父母扶養子女的前提基礎溝通,雙方均請求間接扶養孩子,但孩子獨自隨祖父母或許外祖父母配合生存多年,且祖父母或許外祖父母請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這種情況下,一般未成年子女與其(外)祖父母生活更熟悉,并且有較深感情,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的歸屬,遵循有利于保護子女的原則,會將其作為優先考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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