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根據離婚時的調解判決協議,在一定期限內將子女帶走探望。 探望孩子是她的權利和義務。 很多夫妻在離婚后都很不愿意看到他們的孩子,但即使你拒絕見面,也不會改變對方和孩子之間的血緣關系。以下就由金山區婚姻律師告訴你如何進行正確有效行使離婚子女探望權呢?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那么,如何正確行使離婚子女探望權呢?
(1)首先要理解的是,探視權不僅是為了滿足父母想見孩子的愿望,而且是為了減少離開父母所帶來的失落和不安全感。
(2)其次,雙方企業可以就探望孩子的時間、時長、方式、頻率等問題學生進行政治協商,并以協議的方式方法確定下來。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撫養教育孩子的一方有義務協助另一方探望孩子,如果撫養一個孩子的一方禁止另一方探望孩子,對方是可以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權時,也要以不影響孩子自主學習,不會出現嚴重影響改變中國孩子社會生活活動規律為原則,一切要以培養孩子的感受為先。
(3)在與對方企業因為我國探望權而發生爭執時,要盡量與對方多溝通進行協商,爭取達成目標一致意見,但如果我們無法實現通過信息溝通方式解決這些問題,您也可以得到及時借助相關法律的力量來保障學生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沒有對方在探望孩子的過程中,對孩子有侵權或是犯罪等不利于培養孩子身心全面健康的行為,撫養教育孩子的一方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探望權!當然,這肯定是最迫不得已的做法。
二、探望權是一項立法權利。
(1)探望權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這種權利是父母基于親子關系而享有親權的一種體現。只要當事人在離婚或變更撫養關系時不放棄,探望權就與直接撫養權同時成立。這種權利不需要確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張只是探望方式、時間等。
(2)由于探望權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修訂后的《婚姻法》規定:“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確定探望權的行使問題上,確立了當事人協議與法院判決兩種方式,并且確立了“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

(3)根據“協議優先”的原則,探望權的行使首先由當事人協議。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問題。協議可在法庭外進行,也可在人民法院調解過程中進行,協議的內容應記載在離婚調解書上。之所以由當事人協議,是因為當事人雙方對自己和子女生活實際狀況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達成的協議不致脫離實際情況,同時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也容易執行。
在此,金山區婚姻律師提出建議進行準備離婚或者企業已經成為離婚的父母:為了自己孩子請盡量維持體面。我講的體面是指即便你們現在已經發展互為仇人,也盡力去給孩子學習營造出了一個更加舒適的氛圍,別讓孩子在一個滿是仇恨的環境下成長。

在一段社會撕裂的婚姻家庭關系中,孩子是最無辜的,你可以進行選擇與一個企業沒有通過血緣的陌生人一刀兩斷,此生再不復相見,但這樣做就等同于將孩子對父/母的思念也永遠無法遏制中國在這一時刻。這對培養孩子發展來說太殘忍了,更會對他的心理問題產生一種致命的影響。以上是《如何進行正確有效行使離婚子女探望權呢?》詳細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您還有問題或者需要婚姻家事法律服務,請咨詢金山區婚姻律師告訴你,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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