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本期,上海離婚律師將教大家如何妥善訂立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從而降低夫妻間因財產而發生紛爭的概率,讓大家的夫妻生活多一分甜蜜少一點煩惱~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出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承繼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余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遭到危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言或贈與條約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共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余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能夠商定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商定應該接納書面方式。沒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確的,合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有什么要求?
1、夫妻雙方均具有完整民事行動才能 無民事行動能力人(如:不能辨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不能完全辨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所簽訂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無效。
2、商定系雙方實在意義表示 夫妻二人對財產的懲罰必須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脅迫、欺詐等行為。對夫妻財產處分進行約定時,不要用含糊不清的語句表達,應當詳細列明財產的具體情況以及處分規則等內容。
3、財產商定的內容要正當 財產商定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且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4、商定的方式 書面或行動均可,書面約定優于口頭約定。
三、夫妻財產約定可以約定什么?
1、商定工具既可所以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也可所以雙方婚后取得的財產 只要是夫妻一方或雙方有完全的處分權力的財產,均可在夫妻財產約定當中進行約定。
2、既可以商定財產的所有權,也能夠僅商定財產的處分權、收益權以及處分權等 針對特定的財產,在夫妻財產商定中,能夠就財產的分歧權屬內容分手作出約定。例如雙方婚后取得的房產,雙方可約定該房產歸夫妻一方所有,但同時明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均享有該房屋的使用權。
四、你還需要知道
1、協議中如觸及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的內容,應盡快辦理過戶手續或許對協議進行公證,防止在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贈與一方因想法改變而行使任意撤銷權。
2、夫妻財產商定普通僅束縛簽約的夫妻雙方,協議的效能無法直接約束第三人。但是,在第三人知道夫妻雙方存在關于夫妻財產的特殊約定的情況下,仍然借貸給夫或妻一方并與之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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