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在期間,夫妻簽訂貸款協議,能否建立貸款關系?離婚時如何處理?上海辦理離婚律師解答如下
1.基本案情
甲男與乙女原夫妻關系,雙方未就婚姻財產所有權達成協議。甲男為股票投資向乙女手寫欠條,說明今欠乙女53萬元,應于2017年9月1日前還清。同日,乙女通過銀行向甲男轉賬50萬元。2019年,甲男與乙女同意離婚。離婚時,甲男未還款,雙方未處理。
后乙女向甲男提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要求法院責令甲男退還50萬元貸款并相應支付利息。
2.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結合借據、轉讓記錄等證據,確定男女之間存在貸款關系。男性應將貸款返還給女性,但應扣除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男性返還貸款25萬元,支付逾期還款利息。甲男乙女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A男上訴說,欠條是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簽署的。雙方之間沒有真正的貸款關系,他用這筆錢炒股不是個人投資,而是夫妻共同生活,所以他主張不需要還錢。B女上訴稱,她借給A男的錢來自她的婚前財務管理,因此她主張一審判決不應從所有貸款中扣除50%。

3.二審認為
乙方女性提供借據、轉賬支付記錄等證據證明貸款法律關系的存在,甲方男性也承認證據的真實性,因此可以確定雙方同意簽訂貸款合同,資金已實際支付,雙方存在真實的貸款關系。甲方男性僅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簽署并否認雙方的貸款關系,無法建立。此外,甲方男性上訴稱,其貸款股票投機是用于夫妻共同投資的,因此不需要歸還,但未能證明,甲方男性表示,由于乙方女性不愿意向其股票業務出具借據,因此法院認定涉及的資金是用于甲方男性的個人投資。乙方女性上訴稱,貸款來自婚前個人財務收入,但基于金錢的特點,提交的銀行賬戶只能證明其婚姻具有相應的財產能力,不足以證明貸款來自其個人財產,法院認為貸款發生在婚姻關系的背景,仍然來自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院相應扣除甲方應償還的貸款金額中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50%),并責令其返還貸款25萬元,處理正確。甲方和乙方的上訴理由無法確定。因此,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律師說法
離婚時如何處理夫妻之間簽訂的貸款協議,涉及以下兩個問題:
1.夫妻之間的貸款協議,能否建立貸款關系?
上海辦理離婚律師一般來說,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婚后夫妻一方所得的財產,無論存在哪一方名下的賬戶,都是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之間的資金交換轉移,只改變其控制權,不改變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不構成貸款關系。如果雙方在轉讓時表示明確的貸款意思,應尊重雙方的自治意義,并按照雙方約定的內容進行處理。如果貸款來自夫妻共同財產,貸款本質上是夫妻從夫妻共同財產借款,除了普通自然人之間的貸款沒有本質區別,應適用自然人貸款合同的法律規定,而不僅僅是否認貸款行為的建立。
2.如果借款人在離婚時未能完全償還貸款,該怎么辦?
要區分貸款的來源,如貸款來自貸款人的個人財產,應按照普通自然人之間的貸款合同處理;如果貸款來自夫妻共同財產,本質上是借款人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借款,也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共同財產,另一方要求借款人返還貸款,即另一方返還,金額為未償貸款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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