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離婚了,你就不能繼承你配偶的遺產。配偶的繼承必須基于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的存在。如果夫妻已經離婚,他們之間的婚姻關系也就解除了,不再具有配偶身份,所以當然不能繼承死者一方的遺產。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離婚的夫妻可以繼承財產嗎
如果沒有夫妻關系一方在另一方去世后再嫁的,是有權進行繼承文化遺產的。根據《婚姻法》規定:“配偶是第一時間順序繼承人,其繼承發展地位并不因配偶之間是否再婚而改變。”這也就是說,寡婦再婚前有權要求繼承,再婚后生活仍然可以有權繼承。如果再婚后的寡婦自愿放棄繼承權,法律問題也是企業許可的。
二、當一方死亡而另一方繼承時如何繼承
在配偶一方死亡的情況下,所有婚姻財產不應被視為他或她的繼承,但夫妻共同財產應首先從家庭財產中承認,其中一半應留給尚存配偶的財產和另一半共同財產,此外還有死者一方的個人財產,即死者一方的財產。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除有約定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分割時,將共同所有財產的一半分割為配偶的財產,其余為被繼承人的財產。
由此我們可見,夫妻一方面對死亡,并不能以自己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認定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從中可以劃出一半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管理財產,才可認定為死亡方的個人信息財產。
三、共有財產的權利和義務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的共同財產是共同所有權。夫妻有權利有義務分享共同財產總額的一部分,并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的重要權力之一,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直接財產利益。
為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相關規定:“夫妻對共同發展所有企業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研究內容主要包括:
(一)夫妻對共同進行財產的處理權平等。因日常學習生活發展需要而處理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任何企業一方有權決定。

(二)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就共同財產的處置作出重要決定時,應當平等協商,達成共識。
如果配偶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作出重大紀律處分決定,另一方有權否認紀律處分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第三方有理由相信懲罰是由配偶雙方的共同意愿表達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無知為由反對善意的第三方。夫妻對共同財產也有一定的義務。家庭生活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如果不足,則由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支付。配偶雙方為共同生活或履行其贍養義務而產生的債務由共同財產解除; 如果出現缺陷,則由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提醒您,夫妻離婚后不能繼承對方的財產。雙方早已解除夫妻關系,不符合法定繼承順序中的配偶關系。除非有遺囑明確表示由誰繼承,否則在我國財產將按照法定繼承順序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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