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江平和王峰是夫妻關系,雙方有一個兒子王海。一個閨女王燕。王海于1996年結婚分居,王燕于1998年結婚。王峰于2009年去世。江平和王峰結婚時蓋了一套房子。2010年,該房屋被拆除,江平和王海收到了36萬元的拆遷補償。王燕認為拆遷補償屬于家庭共有財產,應有其份額,于是江平和王海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分割房屋拆遷補償36萬元。訴訟中,原告王艷變更訴訟請求,要求依法繼承王峰的遺產。
[判決]
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涉及財產分析和遺產繼承兩種法律關系。首先,本案涉及的36萬元拆遷資金屬于江平和王峰的共同財產,而不是包括王海和王燕在內的家庭共同財產。因此,36萬元不應作為家庭共同財產分割,而應作為江平和王峰的共同財產分割。其次,由于王峰的去世,與江平夫婦的共同關系解體,產生了遺產繼承的發生。上海離婚專家律師在36萬元的拆遷補償中,江平享有18萬元的拆遷資金,王峰享有的18萬元應作為王峰的遺產繼承。第三,王峰的第一個繼承人是原告王燕。被告江平。王海,三人對王峰的遺產享有同等繼承權,即每人6萬元。因此,法院判決如下:1。江平。王海在判決生效后10天內向王燕支付6萬元;2.駁回了王燕的其他訴訟請求。

[評分]
遺產繼承和分離是兩種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應嚴格區分兩者的界限,不僅有利于保護夫妻的個人財產,而且有利于保護繼承人的合法繼承權。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除約定外,分割遺產的,共同財產的一半分為配偶,其余分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本案拆遷款36萬元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后,屬于王峰的個人合法財產。
繼承是指繼承人依法或者被繼承人立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行為。繼承由享有繼承權的各繼承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或者被繼承人的遺囑進行。本案中,王峰的遺產為拆遷款的一半,份額為18萬元,享有繼承權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原。被告三人,在無特殊情況下,三人應同等繼承,即每人6萬元,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判決第二被告支付王燕6萬元。
分家分產有兩個概念,一個是分家,另一個是分家。分家是根據分家協議將一個較大的家庭分成幾個較小的家庭;分家分產是指財產共有人按照協議的方式,按照一定的標準分割共同財產,屬于每個人。分家分產的原因往往是因為大家庭成員之間的糾紛、矛盾等原因不愿共同生活,分割處分家庭共同財產的活動。
遺產繼承與分家析產的主要區別有:
1.導致遺產繼承和分家分產的法律事實不同。遺產繼承是由被繼承人的死亡引起的。分家分產是由于家庭成員因一定的生活和生產需要而不需要或不能再住在一起,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財產所致,而人的死亡只是導致分家分產的法律事實之一。
2.兩者所處分的財產性質不同。遺產繼承中繼承的遺產是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分離財產中涉及的財產是家庭共有財產。
3.參與者不同。遺產繼承的參與者是法律規定或者遺囑規定的繼承人;分家分產的參與者是財產的共有人。比如在遺產繼承中,媳婦一般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而媳婦作為家庭財產共有人參與財產分割。
4.兩者的時間是不同的。遺產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或者被宣布死亡之日起,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或者被繼承人死亡之后,可以分家分析。
5.兩者適用的法律不同。遺產繼承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依照法定繼承或者遺囑繼承的順序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共同所有權的規定,財產往往根據人數或者需要平均分割。
雖然遺產繼承和分家分析都導致了財產所有權的變化,但兩者在原則上存在差異,分家分析往往包括繼承和分家分析兩種法律行為,因此嚴格區分兩者具有重要意義。上海離婚專家律師從上述遺產繼承與分家分析的主要區別來看,本案應屬于遺產繼承。在此基礎上,法院認定原告王對拆遷款中的6萬元享有繼承權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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