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權。中國憲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雖然婚姻自由受到現代法律的保護,但由于封建男權觀念的長期影響和法律意識薄弱,個別群眾仍然希望婦女守寡,限制自由婚姻。
上海離婚專業律師咨詢看案例,無錫錫山法院審理了一起遺產糾紛案件。張建元死前,他在遺書中列出了如果妻子將來結婚,三間平房屬于侄子張超軍的限制性條款。妻子蔡麗珍再婚后,這份特別的遺書引發了侄子和阿姨之間的遺產糾紛。
遲來的婚書。
1994年5月,戀愛中的張建元和蔡麗珍開始同居。他們和張建元的父母住在無錫市錫山區東港鎮張巷9號張家的三間平房里。1995年2月,張家向鄰居張文興購買了平房東側張巷10號的三棟二層樓,但由于匆忙買房,他沒有與張文興簽訂購房合同。
張建元和蔡麗珍不想受到婚姻和家庭的約束,所以他們沒有拿到結婚證或生孩子。2004年,蔡麗珍意外懷孕。張建元認為他們的收入有限,根本無法養活孩子,所以他建議蔡麗珍放棄孩子。經過協商,蔡麗珍墮胎了。后來,他沒有生孩子。
2006年,長期糾纏在病床上的張建元意識到,他與蔡麗珍同居12年。雖然他一直以夫妻的名義生活,但他們的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因為他們沒有拿到結婚證。為了保證妻子死后的生活,他于10月與蔡麗珍匆匆領取結婚證。
這封遲來的結婚信成了張建元送給妻子的最后一份禮物。兩個月后,張建元終于生病了,12月4日死亡。

特殊遺書。
然而,2006年11月,張建元在重病期間寫了一份特別的遺書,給這份愛蒙上了陰影。遺書顯示,他死后,張翔9號東面的三棟樓的使用權屬于他的妻子蔡麗珍,西面的三棟平房也屬于她的安頓之地。例如,他的妻子將來結婚,三棟平房屬于他的侄子張超軍。
當張建元立下遺書時,蔡麗珍也在那里,但蔡麗珍并沒有反對再婚,因為她的丈夫當時還活著,而且遺書所有的財產都留給了自己。
丈夫去世后半年,蔡麗珍于2007年6月與張建平再婚。婚后,他們仍然住在蔡麗珍和前夫張建元以前住過的房子里。蔡麗珍認為,她的再婚不是前夫遺書中的婚姻。根據農村習俗,從丈夫到丈夫的家庭結婚被視為婚姻,因此她一直住在三間平房里,在新年期間祭拜前夫,沒有違反前夫遺書的要求。
2007年10月,蔡麗珍和張建平還修復并粉飾了三間平房。2008年4月,他們生下了一個女兒,并于同年11月在平房為女兒舉行了百日酒。張建元的侄子張超軍的家人知道他們的姑再婚了。
一紙起訴書。
蔡麗珍認為再婚不是再婚,但這一觀點并沒有得到遺書中另一位受益人張超軍的認可。
張建元遺書中提到的張超軍是他同母異父的兄弟張勝元的兒子。張超軍得知阿姨蔡麗珍和張建平再婚后,認為他的行為違反了叔叔張建元遺書的要求。根據遺書的內容,三間平房應屬于他。
至于遺書中提到的三棟建筑,張超軍認為是在張建元和蔡麗珍結婚登記前購買的,屬于張建元的個人財產。張建元在遺書中說,房屋使用權屬于蔡麗珍,所有權屬于個人遺產,應當共同繼承。
經過幾次爭吵,雙方不得不上法庭。2012年7月,侄子張超軍向無錫錫山法院起訴叔叔張建元的遺書,要求重新分割遺產。在雙方都認可遺書真實性的情況下,錫山法院審理了遺書內容的合法性和繼承關系的特殊遺產糾紛。
不久前,錫山法院裁定駁回張超軍的訴訟請求。張超軍拒絕接受判決,現已提出上訴。
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
張超軍是張建元的侄子,屬于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和非法繼承人。根據中國法律,公民遺書將個人財產贈送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屬于遺產。張超軍的訴訟主張是基于遺產的法律關系提出的。
張建元遺書中提到的涉及張超軍的部分是張翔9號三間平房的繼承。遺書中提到如果我妻子蔡麗珍將來結婚,三間平房屬于我侄子張超軍。上海離婚專業律師咨詢這一約束內容違反了憲法和婚姻法中確保婚姻自由的規定,因此遺贈內容在法律上無效,張超軍沒有受遺贈權。至于張翔10號三棟樓的遺產繼承請求,由于該樓納入遺產范圍,且不屬于張建元的法定繼承人,因此沒有繼承權,如代位繼承、轉讓繼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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