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頒布在我國立法進程中具有標志性意義,它將在未來很長的時間里對民事生活的方方面面產生全面且深刻的影響。《民法典》在原《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相關單行法律基礎上進行修訂完善,將相關法律制度編纂成為“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
婚姻家庭制度是規范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關系到家家戶戶的利益。因此,婚姻家庭編在幾經審議的過程中,始終備受社會大眾關注。本文上海徐匯區婚姻律師以現行《婚姻法》等作為對比基礎,對《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編的新增重點內容進行解讀。
重要修改1:增加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第1077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解讀:
①也就是說,雙方申請離婚后,任一方30天內都可以反悔撤回,同時30天期滿后,雙方也要在30天內去申領離婚證,任一方不領的,則視為申請撤回
②注意該條款只針對于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夫妻,而不針對于去法院起訴離婚的夫妻
◊ 提醒及建議:
①冷靜期仍在婚內,要小心對方此時惡意轉移財產或故意制造巨額債務,最好冷靜期前簽訂財產協議
②如一方有家暴、出軌、賭博等過錯,請直接去法院起訴離婚,而不要去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
重要修改2:擴大共同財產范圍
《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解讀:
①《民法典》增加了其他勞務報酬和投資這兩項
②其他勞務報酬主要指個人在工作外獨立從事各種勞務取得的報酬,比如外快等,即使未告知對方,也仍屬共同財產
③投資是指投資公司股權、股票等收益,但只限于婚后投資,另外要注意的是投資虧損也算共同虧損
◊ 提醒及建議:
①夫妻雙方如需明確財產所屬,建議簽訂財產協議②夫妻任一方進行投資時應告知對方,并共同協商決定,投資需謹慎
重要修改3:更加保護無過錯方權益
《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 解讀:
①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不僅可要求賠償,還可申請多分財產,而婚姻法中,即使有錯也仍可分一半財產
②無過錯方要求賠償的情形中,增加了“其他重大過錯”一項,也就是說除了對方出軌、家暴、虐待等對方若出現其他過錯,如吸毒、賭博等,無過錯方也可獲得賠償,但重大過錯現尚無界定,期待解釋
◊ 提醒及建議:
①如果對方有過錯,一定注意搜集證據
②對方若有過錯,一定去法院起訴離婚,而不要去婚姻登記處申請

重要修改4:更加保護全職太太權益
《民法典》第1088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 解讀:
①《婚姻法》中多付出方雖也可要求補償,但前提是雙方必須簽過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協議,而現實中很少有夫妻會簽,因此《民法典》取消了這一前提條件,更符合實際也更公平
②這個”負擔較多義務”應不單指全職太太,一方又工作又照顧家庭,而另一方對家庭不管不顧,也就是常說的喪偶式婚姻,也應屬于此種情況
◊ 提醒及建議:
①雖然有了法律保護,但夫妻還應共同承擔家庭義務②建議要不就做全職太太,要不就共同承擔工作及家庭義務,否則后期不好判定
重要修改5:分居滿1年,應判離
《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解讀:
①此前法律規定判決不離的,起訴方要6月后才能再起訴,再起訴后也不一定能判離,如對方無過錯,想起訴離婚很難,民法典在這里給予了更多的離婚自由②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可判離的規定仍存在
◊ 提醒及建議:
①首次判決不離后,與對方分居9月后即可再起訴,因為起訴到開庭判決一般都要3-6個月
②此條可結合離婚冷靜期來看,如一方一直以冷靜期為由拖延離婚的,另一方可先起訴離婚,后分居1年
重要修改6:共同債務需共同確認
《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 解讀:
①對一方偷偷欠債,或因一己私利故意制造債務、逼迫對方承擔的,明確為個人債務,保護了另一方權益
②但注意,事后還款=事后追認,也就是只要你為對方償還了不明債務,即使不知情,哪怕只還了少部分就等于你承認了這部分債務,剩下的也要共同償還
◊ 提醒及建議:
①對方不明債務,不要用自己的賬戶幫還
②即使是共同借的錢,還款前也要和出借人明確還的是哪筆錢,以免不知情情況下多認了其他借款
重要修改7:明確婚內財產分割情形
《民法典》第1066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 解讀:
①婚內財產分割的條件是嚴重損害另一方利益且為故意,過失不適用
②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指自己、父母、子女及其他法律規定有撫養贍養義務的人
◊ 提醒及建議:
①如發現對方有賭博、吸毒、包二奶或轉移變賣財產等行為,若不想離婚,要及時主張婚內財產分割
②主張分割婚內財產前,注意搜集證據
其他重要修改點
1.取消“晚婚晚育”及“計劃生育”條文
2.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只要雙方自愿,即使患不適宜結婚的疾病,仍可結婚;但一方若患重大疾病應在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要求撤銷婚姻
3.增設夫妻家事代理權,即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為的日常家事行為,視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4.明確法院訴訟離婚的,有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就意味著解除婚姻關系,無需再去民政局領離婚證
5.不滿2周歲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2周歲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6.離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仍有探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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