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份,黃某(女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其與(覃某)男方的婚姻關系。覃某收到法院的傳票后,馬上聘請律師提交了答辯狀,同意與黃某離婚,但是要求黃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并要求追究黃某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經法院審理查明,兩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黃某因為與覃某鬧矛盾,一氣之下與隔壁村的另一村民同居了5年的時間,同居期間生育了兩個女兒。覃某與女兒及兒子獨自生活,后因為兒子生病住院,覃某要求黃某回來照顧兒子,黃某也不理不睬,導致兒子病重去世后覃某一直對黃某懷著仇恨的心理。經法院與律師多次組織雙方調解,后以黃某一次性支付6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給覃某,雙方解除婚姻關系,覃某也不再追究黃某重婚罪的刑事責任。以上案例涉及到離婚時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

離婚訴訟糾紛案件中,“受傷害”的一方往往會要求“過錯方”作出賠償,以求得物質或者心理上的“平衡”。但是,離婚損害賠償是什么性質、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適用、當事人請求賠償范圍都有哪些、法院的裁量幅度如何等等都值得思考和關注,下文結合法律規定分析相關問題。
1 . 離婚損害賠償的性質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存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上述法定對于離婚賠償產生原因規定得較為明確,但對于離婚損害賠償是夫妻一方違反婚姻雙方的忠實、扶助義務導致的違約損害賠償,還是因為實施了侵害配偶的生命、健康、身體甚至人格權益的行為造成的侵權賠償,《婚姻法》并沒有明確。
《婚姻法》解釋一第28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我國當前的法律體系下,對于違約糾紛案件一般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是配偶一方的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并且適用民事侵權精神損害的司法解釋,離婚損害賠償應當是夫妻一方實施法定的侵權行為導致“離婚”后果而應當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
2 . 離婚損害賠償的要件
既然將離婚損害賠償認定為侵權損害賠償,則要對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進行以下分析: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離婚損害賠償中的違法行為具有特定性,特指《婚姻法》第46條明確規定的行為,也只有行為人實施了這些法定的禁止性行為,才可能引發離婚損害賠償。這些行為包括:
(1)重婚,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重婚不僅包括登記婚姻,也包括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離婚損害賠償案件中,配偶一方與他人存在新的登記婚姻或事實婚姻造成離婚后果發生的,應當承擔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種情況要具有長期、穩定和持續性,一般的婚外性行為、婚外情等不足以認定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這種情況可以一次性、也可長期性,長期性構成虐待行為。但注意的是留存證據,最好有錄音、診療記錄、報警記錄等證明家庭暴力行為的存在。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虐待指經常以打罵、侮辱、強迫勞動、限制自由等各種方法,從肉體上、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行為。遺棄是對年老、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
其次,產生了法定的損害結果。侵權行為產生了法定的損害后果是承擔侵權責任的依據,離婚損害賠償也是如此。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結果,一般認為包括三項內容,即:
?。?)離婚事實,指合法的婚姻關系受到破壞,導致離婚的事實發生?!痘橐龇ā方忉屢坏?9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未離婚要求損害賠償的,法院是不支持的,如果不要求離婚而只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2)精神損害,指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導致配偶因婚姻關系破裂、身體受到傷害等引起的精神痛苦和創傷。由于精神損害難以通過有形的內容予以確定,司法實踐中也沒有確切的標準。筆者認為對于精神損害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家庭暴力、虐待、遺棄造成身體傷害引發的精神損害,這類損害可以參考一般人身損害侵權;另一類則是一方違反忠實義務,這類精神損害是因為乙方的行為,損害了配偶對婚姻關系的信任、忠實所造成的精神損害。這種精神損害以相對方沒有過錯為原則?!痘橐龇ā方忉屓?7條就規定,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均存在相關過錯的,雙方均有不忠實的行為,則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身體、健康損害及其它財產利益損失。這類損害并非必須的要件,當事人一方可能實施的是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從而造成了相應的身體健康損害或者其他財產損失,這時受害方可以依法請求支持人身損害賠償。但也有可能,過錯方實施的是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并未造成對方身體、健康上的損害,也就不存在人身損害內容。
第三,存在主觀上的過錯。離婚損害侵權的主觀過錯,應為故意形式。配偶的一方明知合法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容侵犯,卻實施《婚姻法》禁止的行為,其故意的主觀意圖不難確定。
現實生活中,婚姻關系的破裂往往不是一方的過錯所致,《婚姻法》第46條規定只有無過錯方才能請求損害賠償,對此,應當如何理解適用?
判斷離婚有無過錯,按照《婚姻法》的立法意圖,以《婚姻法》第46條規定導致離婚的四種情形為依據,本著以下兩條原則來認定:一是對行為實施者采取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方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只要舉證證明損害行為人實施了《婚姻法》第46條四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就可以推定損害行為人主觀上具備過錯的故意。如果損害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應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無過錯方采取行為決定過錯原則。提起賠償的一方若沒有實施《婚姻法》第46條四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即便實施了這四種情形之外的且導致離婚的行為,均按行為決定過錯原則來認定其為無過錯方。
當然,這種無過錯是無法定過錯,不代表日常生活中的無過錯。比如女方好吃懶做打牌嗜賭,男方對其采取家庭暴力最終導致離婚的。女方在日常生活上有過錯,但在沒有離婚損害賠償中的法定過錯,女方應當有權提請賠償,但應減輕男方的責任。
第四,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一方的違法行為直接導致法定損害結果的出現,即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這種因果關系是直接的,也是法定的。只有這種直接的因果關系才能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倘若行為人有《婚姻法》第46條的四種情形行為之一,造成對方財產、身體或其它損害而沒有導致離婚的,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不能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蛘弋斒氯苏J可并非上述行為導致離婚的,即使雙方離婚,筆者認為不宜支持離婚損害賠償,但過錯方應當提供證據證明離婚的真實原因。
1 . 離婚損害賠償的內容
離婚損害賠償,既包括常見的精神損害賠償,也包括侵害人身健康權、身體權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及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給配偶另一方在離婚時造成的無形的精神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存在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給配偶另一方在離婚時帶來身體、健康傷害,應承擔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等方面的賠償。
對于配偶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給配偶另一方在離婚時帶來身體、健康傷害的,可以按照《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具體計算過錯方造成的各項損失,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等,上述費用應當依法確定。而且上述費用的承擔,不影響過錯方另行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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