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事實婚姻逐漸成為一種常見的家庭形式。在上海這座國際化大都市,事實婚姻的關系更是普遍。然而,當事實婚姻走到盡頭,財產如何公平分配便成了一個棘手的問題。今天,我們請來了一位資深的嘉定婚姻律師,為我們詳細解讀事實婚姻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原則及方法。

一、背景與案例
張先生和李女士在2015年同居,并育有一子。共同生活期間,他們以夫妻名義購買房產一套,存款若干。但由于種種原因,他們未辦理結婚登記。隨著時間推移,雙方感情破裂,決定分開。然而,在分割財產時卻陷入了糾紛。
二、律師分析
1.法律適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按同居關系處理。”
在張先生和李女士的案例中,由于他們是在1994年之后開始同居且未辦理結婚登記,因此他們的關系應被認定為同居關系,而非事實婚姻。
2.財產分割原則
雖然張先生和李女士不構成事實婚姻,但他們的財產分割依然有法可依。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應當按照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具體原則如下:
協議優先:雙方可以通過協商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協議內容有效。
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在分割財產時,應充分考慮子女和女方的利益,適當多分。
貢獻度考量:考慮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貢獻程度,合理分配。
3.實際操作
在實際操作中,張先生和李女士可以嘗試以下步驟:
列出共同財產清單:明確哪些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如房產、存款等。
協商分割方案:雙方根據自身經濟狀況、對家庭的貢獻等因素,提出合理的分割方案。
法律途徑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法院會根據上述原則進行判決。

三、律師建議
1.及時補辦結婚登記:如果雙方仍有結婚意愿,應及時補辦結婚登記,以避免后續的法律風險。
2.保留證據:同居期間要保留好共同財產的證據,如購房合同、轉賬記錄等。
3.尋求專業幫助:遇到復雜的財產分割問題時,建議咨詢專業嘉定婚姻律師的意見。

四、結語
通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事實婚姻離婚時的財產分配需要綜合考慮法律、情理以及雙方的實際情況。希望張先生和李女士能夠通過合理的方式解決財產分割問題,各自開啟新的生活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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