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律師咨詢免費 夫妻為準備離婚而簽訂的離婚協議的效力解讀?民政部門在處理男女事務時,通常要求雙方就這些問題達成共識和書面協議。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為了實現與配偶離婚的目的,會解讀夫妻為準備離婚而簽訂的離婚協議的效力?
民政部門處理男女事務時,通常要求雙方就此類問題達成共識和書面協議。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為了與配偶離婚而在家庭財產分割上做出了很大讓步。配偶和他們自己進入民政部門后,他們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理由是夫妻財產分割明顯不公平。
在實踐中,對于民政部門主持下達成的此類協議的有效性存在不同意見。為了解決這一實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規定或雙方就離婚引起的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制作背景和初衷來看,第8條所指的協議主要是針對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時。
至于夫妻雙方離婚時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由于實踐中具體情況的復雜性,有必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例如,許多夫妻就民政部門離婚達成了各自的財產分割協議。然而,由于雙方和解,他們沒有離婚,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之前,他們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時間。這時,其中一方拿出先前的協議,相應地分配財產。另一方拒絕遵守當時達成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理由是當時達成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已經失效,因為后來沒有離婚。自從雙方達成和平并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以來,協議的背景發生了變化。除非雙方同意,否則在爭議發生后,協議的內容不再能代表雙方的真正含義。
咨詢人張女士與其前夫在2019年7月協議離婚,當時雙方訂立了一份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對財產處理作出約定,婚后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子歸張女士所以,轎車歸其前夫所有,雙方各自存款、債務自行處理。
而今年過年期間,前夫多次聯系張女士,要求重新訂立離婚協議,將房子、車子所值市價平分,并稱當時訂立離婚協議時,自己受到了張女士姐夫的脅迫,要以此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張女士來電咨詢,一方在訂立離婚協議后,認為不公平的情況會如何處理?雙方當時訂立的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又如何?
【律師說法】
離婚協議實質上是附條件的合同,生效的前提便是解除婚姻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以及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之規定,離婚協議作為男女雙方關于離婚后財產處理、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的書面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并準許雙方離婚后,對雙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雙方因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但若無證據證明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情形,則人民法院會依法駁回訴訟請求。
根據上述規定,因離婚協議訂立未滿一年,張女士的前夫以“受脅迫訂立離婚協議”為由,要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可以的。但其需要提供能夠證明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證據。同時張女士與前夫的離婚協議未經法院撤銷的,是有法律效力的,對雙方都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嘉定協議離婚律師
| 哺乳時期,夫妻如果要離婚,需要 | 嘉定豐莊離婚律師解述養不起孩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