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夫妻舉行離婚財產分割應該保持什么準繩,我國婚姻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嘉定婚姻律師一起看看吧。

依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國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置財產分割題目的多少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對等準繩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標準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置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準繩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賜顧幫襯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賜顧幫襯”,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賦予女方適量多分,也能夠在財產品種大將某項生存分外需求的財產,比方住房,分配給女方。究竟從習性權勢上、從傳統要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阻礙上、從主婦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無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配合財產時,不該侵害財產服從、功能和經濟代價。在對配合財產中的出產材料舉行分割時,應盡大概分給需求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力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配合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度、集體和別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配合生存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這是法律實際教訓的總結,吻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對于賜顧幫襯無過錯方的準繩,許多教科書里覺得離婚分割夫妻配合財產時必須保持此準繩。但我們以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

以上便是咱們上海嘉定婚姻律師對于離婚財產分割的準繩有哪些的法律解答。依據上文可知,在處置離婚夫妻財產分割時,咱們應該保持的準繩有男女對等準繩、賜顧幫襯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和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以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和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原則。另外,在分割夫妻財產過程中,我們除了要堅持這些原則外,還需要明白一些關于夫妻財產分割的其他知識。如果您對此并非十分清楚,您可以聯系我們上海嘉定婚姻律師,我們將盡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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