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分割配合財產時,不該侵害財產服從、功能和經濟代價。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嘉定婚姻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最高法院對于離婚糾紛處理財產的原則是什么?
依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國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置財產分割題目的多少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對等準繩。男女對等準繩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標準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置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準繩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賜顧幫襯子女和女方好處準繩。這里的“賜顧幫襯”,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賦予女方適量多分,也能夠在財產品種大將某項生存分外需求的財產,比方住房,分配給女方。究竟從習性權勢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無利生存,便利生存準繩。在離婚分割配合財產時,不該侵害財產服從、功能和經濟代價。在對配合財產中的出產材料舉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力不得濫用準繩。離婚分割夫妻配合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度、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配合生存中損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賠償。這是法律實際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二、離婚財產分割起訴的時效是多久?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為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后因執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產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該受理。實踐中,離婚后涌現財產糾紛的情形多為一方在離婚時隱瞞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或其他收益,離婚后,另一方發現了這些財產,從而主張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產生的糾紛。此類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還應注重,男女兩邊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題目反悔,向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當在協議離婚后1年內提出。

綜上所述,夫妻辦理離婚手續過程當中,由于財產分割產生糾紛的情形很廣泛,畢竟財產關系到個人的切身利益。在最高法的相關指導意見中,提出分割財產應遵循的一些原則。男女雙方平等分割,不能因為女方沒有收入少分。同時,對無過錯方要適當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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