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限出軌屬有過錯,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出軌方拒不承認存在出軌行為的,提出方需提供證據證明。提出方為證明出軌方有出軌行為可以對其進行偷拍,但偷拍的地點應有所限制,否則會承擔侵權責任。原告李平與被告福瑞壽系夫妻關系,因感情不和而訴訟離婚。
案件詳情:在離婚過程中,被告福瑞壽為了證明自己所主張的事實,于2002年9月1日晚,邀請被告易嚜基為其偷拍證據,并向易嚜基提供了DV格式數碼錄像帶一盤,將被告易嚜基帶到原告李平與被告福瑞壽的住所對面樓房的樓梯問,在未向易嚜基提供原告李平的照片及相貌特征的情況下,要求被告易嚜基偷拍原告李平在婚姻存續期間的不忠實行為。被告福瑞壽為防止過路人看見其偷拍,在該樓的樓梯間為被告易嚜基望風。原告趙昭友系原告李平之母,自原告李平與被告福瑞壽結婚并育有小孩后一直隨原告李平生活。原告李文興、李文炳系原告李平同胞兄長,2002年9月1日晚寄宿在原告李平住所。
入夜后,原告李文興、趙昭友、李文炳、李平依次到衛生間洗澡準備睡覺。輪到原告李平到衛生間洗澡時,發現對面樓梯間有異常情況,即叫上原告李文興、李文炳一道沖出樓去,將匆匆下樓的被告易嚜基截住。原告李平等人將被告易嚜基扭送到巡警崗亭,被告易嚜基供認是受被告福瑞壽指使,用微型攝像機偷拍原告李平家人洗澡的活動。巡警將此事交由龍馬潭區紅星派出所處理,原告李平、李文興、李文炳,被告福瑞壽、易嚜基到該派出所接受詢問,派出所干警觀看了錄像帶后告知是四原告洗澡的內容,即當場收繳了被告易嚜基攜帶的索尼攝像機及錄像帶。被告易嚜基于同年9月2日到紅星派出所領回索尼攝像機。
(1)原告李平、李文興、李文炳、趙昭友訴稱:二被告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隱私權,要求被告福瑞壽、易嚜基停止侵權,賠償精神損失費20 000元。
(2)被告福瑞壽辯稱:其行為沒有侵犯四原告的隱私權。其理由有五點:第一,原告李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非法同居,本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才通過這種途徑搜集原告李平與他人非法同居的證據的。第二,攝影師易嚜基拍攝的處所是被告福瑞壽的住房,未侵害他人的權益。第三,被拍攝的房屋屬原告李平與被告福瑞壽共有,住在該房內的其他人未經得自己同意。第四,本人請被告易嚜基拍攝時反復打招呼只能拍攝原告李平與年輕女子張某,本人未在現場,只是在樓梯間給被告易嚜基望風。至于被告易嚜基拍攝到什么內容本人也不知曉,如果被告易嚜基拍攝到了四原告洗澡,也只能怪四原告在洗澡時自己沒拉窗簾。第五,錄像帶的內容本人沒看過,也沒向外界散播,不存在社會惡劣影響。為此,被告福瑞壽否認自己的行為構成侵權,拒絕原告的訴訟請求。
(3)被告易嚜基辯稱:其行為雖侵犯四原告隱私權,但沒有造成影響,不應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理由是:本人受被告福瑞壽的委托為其拍攝證據,并不知其需要攝制什么內容,被告福瑞壽未提供被拍攝對象的照片,也沒告知被拍攝對象的相貌特征,且本人并不認識原告李平,自己只是盲目地按福瑞壽的要求去拍攝。直到被原告李平攔截后,本人才知道了事態的嚴重性,即當場向原告李平家人表示道歉,并主動上繳其攝制的錄像帶。本人的偷拍行為雖然不當,但該錄像帶沒向外擴散,未造成任何社會影響,故不應對四原告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認為:本案涉及的隱私權問題,屬于公民享有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群眾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人格權,是專屬于公民享有的絕對權,除司法機關的偵查部門依法享有監視、拍攝他人住宅內活動的職權外,任何其他人均負有不作為的義務,只要作為即違法。
四原告在浴室內洗澡的行為,是公民在私有領域進行的私人活動,屬四原告享有受法律保護的隱私活動,二被告在未經四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實施窺視、偷拍的行為,屬非法侵入他人私人生活空間的行為,給四原告享有的隱私權益造成侵害,依法應承擔侵權損害的民事責任。被告福瑞壽所持的為了收集證據維護其在離婚訴訟中的合法權益以及對自己的住房內的活動進行拍攝的辯解理由,違背法律賦予的從事民事活動應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的原則,依法不能成立。
原告趙昭友系原告李平之母,自原告李平與被告福瑞壽結婚育有小孩后就一直隨原告李平、被告福瑞壽共同居住至今。原告李文興、李文炳系原告李平的同胞兄長,在經原告李平允許的情況下,其寄宿在原告李平與被告福瑞壽共有的住所內的行為屬正當行為,故被告福瑞壽所持的原告李文興、李文炳、趙昭友未經許可到其住所居住不合法的辯解,依法不能成立。
被告福瑞壽在未告知被告易嚜基原告李平相貌特征,明知被告易嚜基可能誤拍他人的情況下,仍放任了該結果的發生,故被告福瑞壽對被告易嚜基的偷拍行為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被告福瑞壽所持易嚜基擴大偷拍范圍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在實施侵權行為的過程中,被告福瑞壽稱其未在場,只是為了怕過往的行人看見,一直在樓梯間給被告易嚜基望風的辯解,充分證明了被告福瑞壽與被告易嚜基在實施侵權行為中的不同分工,不同作用的事實,故二被告對四原告構成共同侵權。
二被告采取窺視、偷拍四原告在浴室內洗澡,侵害四原告隱私權的行為,雖然在實施侵害后未對外擴散,但確已給四原告的精神和心理上造成了痛苦,這種痛苦的程度,非受害人難以感受。二被告應對四原告承擔一定的損害賠償責任,以撫慰四原告精神和心理上所受的痛苦,維護公民合法的人格權利,維護公民正常的生活秩序。故二被告以實施侵害后未向外擴散,未造成嚴重后果為由,拒絕四原告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辯解,依法不予支持。四原告提出20 000元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精神受損害的程度與訴請損害賠償數額相均衡,故此對四原告過高請求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被告福瑞壽、被告易嚜基停止對原告李平、李文興、李文炳、趙昭友的隱私權侵害。由被告福瑞壽、被告易嚜基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李平賠償精神撫慰金500元;向原告李文興賠償精神撫慰金500元;向原告李文炳賠償精神撫慰金500元;向原告趙昭友賠償精神撫慰金500元。二被告對賠償四原告的精神撫慰金負連帶責任。上海精神損失費糾紛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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