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離婚總是有一些原因的,對于很多夫妻在離婚的時候會涉及到賠償的問題,這是因為一些特殊原因造成的。現實中,不少人都想了解離婚時哪些情況可以要求離婚賠償,接下來由上海離婚律師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離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賠償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一、離婚時哪些情況可以要求賠償
哪些情況下起訴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賠償
依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的法律說明,有下列情形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行家庭暴力的;
(四)荼毒、遺棄家庭成員的。“侵害補償”,包括物資侵害補償和肉體侵害補償。觸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你的情況符合第三款的規定,你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離婚時如何分配房產
1、一方婚前付了全數房款,無論是婚前仍是婚后獲得的房產證,均認定為屬于一方個人財富,配偶方無權主意所有權,且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說明(三)第五條的規定,因該房產出租所發生的房錢及該房產的自然增值,應視為一方的個人財富,配偶方無權請求分割。一方婚前付清了全數房款,并取得房產證的,就是婚前財產,按照婚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屬于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因夫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因此,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婚姻法說明三明確規定了一方婚前的房產所發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屬于一方的個人財富。孳息分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令關系獲得的好處,如銀行取款本錢、房屋房錢;自然孳息是指所有物自然派生出的利益,如果樹的果實、從土地收獲的糧食。收益:則是把物品投入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的利益。自然增值: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產生的,比如收藏品的增值、房屋的增值等。
2、雙方婚后共同出資全款或許存款購置房屋的,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無論房產證上登記的是雙方或一方姓名,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夫妻雙方辛辛苦苦攢的錢所購置的房屋,無論房產證登記在雙方或許雙方名下,房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毫無爭議。假如雙方結婚時間較短,用男方婚前的存款在婚后購買了房屋,在離婚時法院一般會扣除男方婚前的部分,剩余部分作為共有財產來分割。
假如雙方婚后購置的是按揭房屋,在分割房產時,就房屋的價錢雙方能夠協商,協商不成也可以競價或評估,按照離婚時的市場價值并將未償還的銀行貸款扣除后剩余部分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為了防止一方在產生糾紛時私自轉移房產,雙方婚后所獲得的房產假如只掛號一方名下,雙方盡可能經由過程商議共同到頒證機關申請變更為雙方共有。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1)82號通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
3、婚前存款購房婚后夫妻共同還貸,離婚時如何處理房產問題?
我國婚姻法說明三第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合同條約,以個人財富領取首付款并在銀行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富還貸,不動產掛號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和談處置。依前款規定不克不及殺青和談的,人民法院能夠訊斷該不動產歸產權掛號一方,還沒有償還的存款為產權掛號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如果你們協議離婚不成起訴到法院,雙方可以協商房產的歸屬,如果雙方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法院會將房屋的所有權判歸你所有,剩余的貸款由你個人償還,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和相對應的增值部分,人民法院會判決由你支付對方一定的補償款項。
在婚姻法說明三出臺曩昔,各地法院控制的規范不一樣,以至涌現過統一法院就近似案件做出過分歧的訊斷。法律審訊中主要有兩種看法: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辦理房貸,且用個人財富領取首期房款,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用夫妻共同財富還貸,假如婚后獲得房屋所有權的,無論掛號于一方仍是雙方名下,均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富,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富舉行分割。關于一方婚前領取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還一半;尚欠的存款,作為夫妻共同債權,由雙方返還。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辦理房貸,且用個人財產支付首期房款,如果所有權系婚前取得且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用共同財產還貸的,該房屋應認定為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對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貸款部分,由享有所有權的一方予以返還。如夫妻另一方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收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種意見認為,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在婚姻法說明三中初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存款購置的不動產應歸產權掛號方所有并就增值部分如何處理作了原則性地規定,可以說起到了一錘定音的作用。
4、婚后雙方父母為其子女出資購房,離婚時應按份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說明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購置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根據各自父母的出資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還有商定的除外。依據上述法律說明,婚后雙方父母為其子女出資購房,在就房屋的產權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離婚時該房產應按照父母各自的出資的比例按份進行分割。
5、婚姻關系存續時期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房產證也登記在本人子女名下,應視為對本人子女的贈與。
依據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多少題目的說明三》的規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的不動產,產權掛號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在婚姻法說明三施行以前,我國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法律說明二》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置辦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該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但在實踐生存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出于情面圓滑的思量,憂慮影響子女的家庭生存及夫妻豪情,很少與子女簽署書面贈與協議,更談不上去公證處做公證,在離婚訴訟中,贈與方與受贈方一般會倒簽《贈與合同書》,在對方不認可《贈與合同書》的真實性且該《贈與合同書》未經過公證的情況下,一般不容易被法院認定為受贈與方個人財產,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愿意,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
婚姻法說明三的規定與婚姻法說明二的相關規定其實不沖突,但舉證義務的負擔卻不溝通。依據解釋三的規定,只要作為贈與方的父母能提供出資憑證(如匯款憑條、轉賬單、銀行交易記錄等)以及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法院即可認定該房產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說明(三)》第七條規定首要考慮到將房產證上產權所有權人與作為父母的贈與方聯絡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實在用意地判別根據更為客觀,便于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6、雙方爭議的房屋的房產證上有案外第三人名字的
基于理想中種種百般復雜的要素,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或雙方的名字外,另有可能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名字等。因離婚案件不同于一般的經濟案件,法院不會在離婚案件審理中自動追加第三人,法院能夠依據當事人的請求,將案件停止審理,奉告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然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先判決離婚,對涉及房屋部分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7、婚前房產證上登記為兩人共有的,該房屋產權歸屬雙方
在現實生存中,因少量的同居關系的存在,婚前共同出資購置房屋的征象曾經屢見不鮮,在離婚的時間,法院普遍會根據房產證上掛號的按份共有或許共同共有來訊斷。當然,涉及個案詳細題目仍需詳細闡發,在雙方有一方廢棄房產的情況下,對方須依據房產證上掛號的份額賦予適量的補償,在雙方都爭取房產的所有權時,可以按照下列規定靈活處理(原則上適用于房產共有的情況下,如果房產是按份共有,則由法官根據案件的證據及事實,依法進行分割):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法院組織競價,由出價高的得房,并由得房的一方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如果競價不成,可由法院判決確定。

看完上面的內容之后,大家需要了解清楚在生活中這樣的情況是存在的。我們就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來進行損害賠償,才能維護好各方的合法權利,大家對于這個問題都清楚了吧,希望對您有幫助。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上海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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