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劃定了法定財富制和商定財富制兩種,就其合用上來看,商定財富制比法定財富制擁有優先效力。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只有當夫妻人為約定時或約定無效或被撤銷時,始得適用法定財產制。上海黃浦離婚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內容。

一、伉儷財富約定對夫妻雙方的法律效力

對于對伉儷兩邊的法令效能,本條第二款劃定:“伉儷對婚姻瓜葛存續時期所得的財富以及婚前財富的商定,對兩邊擁有約束力。”伉儷對財富瓜葛的商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按照約定享有財產所有權以及管理權等其他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伉儷財富商定的效能分為對內效力(指夫妻之間)和對外效力(指對第三人)。這是約定財產制最基本、最直接的效力,只要夫妻財產約定成立并生效,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即應按照約定處理,非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銷。
二、伉儷財富約定對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對于伉儷財富商定對第三人的法令效能,本條第三款劃定:“伉儷對婚姻瓜葛存續時期所得的財富商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權,第三人知道該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富了債。”
伉儷財富商定對第三人發生效能的前提有三個:一是伉儷商定實施分手財富制,當然這類商定應當是在伉儷一方負債以前;第二,債權是伉儷一方所擔負的;第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對第三人發生效力。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為條件,關于第三人如何知道該約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告知,也可以為第三人曾經是夫妻財產約定時的見證人或知情人。
所謂知道是指不但知道該約定,而且知道該約定的具體內容。夫妻一方或雙方對此有告知義務。如何判斷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夫妻一方或雙方負有舉證責任,夫妻應當證明在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時,第三人確已知道該約定。適用上的優先效能。
三、伉儷財產約定的范圍
對于伉儷財富商定的局限,本條第一款劃定:“伉儷能夠商定婚姻瓜葛存續時期所得的財富以及婚前財富歸各自所有、配合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配合所有。”依據這一劃定,伉儷既可以對婚姻瓜葛存續時期所得的財富舉行商定,也可以對婚前財富舉行商定。
既可以對全部夫妻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部分夫妻財產進行約定;既可以概括的約定采用某種夫妻財產制,也可以具體地對某一項夫妻財產進行約定;既可以約定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或者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處分權的行使,也可以約定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債務清償責任、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當事人可以約定采用的夫妻財產制主要有以下幾種:
(1)普通配合制:伉儷的婚前財富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
(2)勞動所得配合制:伉儷婚后的勞動所得歸伉儷共有,非勞動所得的財富,如承繼、受贈的財富、人身損害賠償金等,歸各自所有;
(3)治理配合制:伉儷的婚前財富和婚姻瓜葛存續時期所得的財富歸各自所有,同時根據雙方的約定,除特有財產外,雙方的財產由夫或妻統一管理;
(4)分手財富制:伉儷的婚前財富和婚姻瓜葛存續時期所得的財富均歸各自所有,各自自力治理,托付對方治理的,合用無關托付代辦署理的劃定。

上海黃浦離婚律師認為,如果當事人不愿意概括的約定采用某種夫妻財產制,也可以對部分夫妻財產,甚至某一項財產進行約定,如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其本人所有,也可以約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賠償金歸夫妻共同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