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方才17歲,還沒有達到法定婚齡的周某(假名)為了和熱戀中的男朋友梁某(假名)早日成親,在和姐姐商議后,用姐姐的身份證與梁某在某縣民政局辦理了成親掛號。黃浦婚姻律師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內容。

“成親”后,周某還不合意,總覺得在名義上這個婚姻和本人沒什么瓜葛。2009年,曾經達到法定婚齡的周某在沒有征詢婚姻狀師的情況下煽動本人的男朋友梁某向周某的姐姐提起訴訟離婚。沒承想,法院經審理覺得,成親掛號的男女兩邊應該親自到婚姻掛號構造辦理成親掛號。
周某借用其姐姐的身份證,以姐姐的名義與梁某辦理了成親掛號,違反了《婚姻法》結婚登記的規定,且周某的姐姐在此之前已經與他人登記結婚,造成周某的姐姐處于重婚狀態,故本案所涉的梁某與周某姐姐的婚姻屬于無效婚姻。最終,法院判決梁某與周某姐姐的婚姻無效。
近日,婚姻狀師代理了一路以離婚為手法而回避債權的假貨條約膠葛。案情大致是:往年7月30日,王某(假名)的伴侶兼街坊周某(假名)以家里急需用錢為名向王某告貸二十三萬并寫下借條一張,行動保障一周內償還。
一周后王某找到周某請求還錢,周某卻宣稱本人正在和老婆鬧離婚,所有財富均被其妻拿走,當初有力歸還,只能等往后本人有了錢再分期歸還。此事遲延了一個半月后,周某宣稱本人曾經離婚,并拿出法院于8月23日出具的離婚調解書。
調解書上雙方對財產的分割方式是:周某的所有財產包括房產、汽車及存款均歸其妻子所有,同時周某聲稱自己已經向律師咨詢,此種情況下只能由周某個人承擔債務償還責任,與其妻子無關。我的當事人王某還提供了一條線索,即周某去年因與自己合伙做生意虧損,可能對王某有所怨恨才故意借錢不還,目前周某仍與其妻子及孩子住在一起。
狀師闡發:我國《婚姻法》對如何剖斷伉儷配合債權未置一詞,應視法律說明而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國民法院審理李離婚案件處置財富宰割題目的多少詳細看法》第17條劃定:“伉儷為配合生存或為執行扶養、養活責任等所負債權,應認定為伉儷配合債權,離婚時應該以伉儷配合財富了債。”其所推行的規范,顯然是所負債權的用處。

但經由審訊實際的檢討,普通情況下,債權人無從知悉亦無責任懂得債務人如何應用所負債權,因而,此等規定將置債權人于極端不利的地位。為此,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釋(二)》改變了前述規則,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而第三人知道該約定。)除外。”
自此,共同債務的判斷,不再以用途為標準,而在原則上以債務是否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為標準。本案中,周某借錢在先,離婚在后且該債務并沒有約定為周某個人債務,周某夫婦也沒有王某所知道的夫妻財產約定,所以本案中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周某及其前妻連帶償還。
考慮到周某不擇手法地回避債權,出于一位狀師應有的嚴謹思想習性,狀師倡議我的當事人向法院申請了財富顧全,將現為周某前妻名下的房產予以解凍,同時將周某及其前妻作為配合原告告狀到了法院。
休庭當日,周某前妻仍非常獷悍,以至指摘法官不該傳喚其到庭列入訴訟。但當律師出示了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后,二被告及其所謂的代理律師頓時不知所措。最終,法院判決二被告敗訴,連帶償還二十三萬欠款。為了避免自己的房產被拍賣,二被告已于近日被迫償還了債務并承擔了一筆數目不小的訴訟費。
新中國的法令履歷了60年的進展,能夠說是履歷了有數案件的磨煉并不息美滿,一對抱著僥幸心理的債務人加上一個并不專業的所謂律師采取如此拙劣的伎倆,妄圖逃避債務,無疑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黃浦婚姻律師認為,可以對這個案子以下假定:假如本案中的兩個原告沒有歹意溝通,而是認真地解除了兩邊的婚姻瓜葛,則女方會因男方所欠下的債權無辜地承擔起歸還責任,這對女方是非常不公平的。為此,狀師在此也揭示那些正在真正鬧離婚的男、女兩邊:在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上一定要小心仔細,不要掉入對方所設好的陷阱,否則,離婚后會無辜地背上沉重的債務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