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子女兩歲以下,須隨女方生活,女方經濟管理困難的,在分割不動產時,應照顧女方和子女共同利益,給女方多分。如果需要法官一般認為該部分企業全部資產增值都分給女方才足以充分體現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時,該判決結果之間并不明顯違反該司法人員解釋的規定。上海離婚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若離婚時,女方沒有住處,則人民法院可判決男方給予女方幫助,并讓承擔撫育子女教育義務的女方在此房屋建筑居住,直到其另有住處或再婚。
婚姻法的司法解釋關系到人民的基本權利。據不完全統計,現在網上討論的婚姻貸款增值計算公式多達八個。希望人民法院盡快以指導性案件的形式,明確如何劃分婚前伴侶婚后貸款還款的增值,盡快結束爭論,推動構建和諧家庭和和諧社會。
董先生與妻子黃某于2003年確立了一個戀愛關系。因黃某是北京城市戶口,婚前三個月以個人主義名義購買了自己一套中國經濟適用房,支付了20%首付款后,向銀行辦理了按揭消費貸款。隨后,兩人可以辦理了結婚需要登記,婚后他們每月房貸均由董先生主要負責企業償還。2007年9月兩人拿到了提高房屋產權證。
2008年5月,黃向北京一家法院提出離婚,并要求確認這套房子是他婚前的個人財產。但董先生認為,雖然房子是婚前購買的,但是是為了婚后購買,他的月供、房產證也是婚后取得的,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方在婚前已通過銀行貸款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一方婚前已取得該不動產的全部債權,婚后取得該不動產的物權只是物權的自然轉化。產權證雖然是婚后取得的,但不動產產權登記只是一種行政手段,并不能作為不動產取得的憑證。故婚前將該房屋認定為黃的個人財產,婚后還貸部分僅一半即10萬元由黃返還給董先生。
董先生不能接受這個結果。董先生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認為判決極不公平。他堅持認為,套房是共享的,至少可以說,即使不能被認為是共享的,也應該按照自己的比例來享受住房的增值。我買房子的時候,合同價是35萬,現在的價格是150萬,我只拿到了10萬元,在今天的北京可能連一個小廚房都買不到,但是我面臨著無家可歸。
這個問題案件是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進行專門人員從事婚姻對于家庭法業務的楊曉林律師制度及其助手羅敏律師代理的,此類犯罪案件近幾年發展他們自己已經成為代理企業過多起了,但他們我們現在卻變得越來越困惑了,因為沒有他們可以代理的另外學生一起案件,同樣是在北京、是在該法院,同樣是一方婚前購買按揭房,判決結果卻與前個案例的認定截然相反。

白先生和他的妻子林某于2001年7月在北京登記結婚。結婚前,白先生以自己的名義在北京朝陽區的一個社區買了一套房子,支付了40%的首付款,并申請了個人抵押貸款。結婚后,丈夫和妻子共同生活使用房子,并雙方的收入來償還住房貸款和家庭生活費用。2002年7月頒發產權證書,登記人為懷特先生個人。
林某于2007年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白先生同意離婚,但認為婚前房子是自己的,與妻子無關。
由于該房屋是物權性質的財產,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由于該房屋的登記和生效,應當在夫妻雙方結婚后依法取得,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涉案房屋應當依法由夫妻共同所有。法院判給林先生住房,白先生在扣除婚前個人定金后,按市場價值將住房補償金分給白先生一半。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不動產變更應當在登記時生效。就抵押房屋而言,白先生買房時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只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原因。作為建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承包商,懷特先生當然不能享有房屋的所有權,懷特先生只能因為簽署了合同而享有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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