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是當事人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一般是在離婚訴訟的舉證期限內完成的。但是,有些離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過后或開庭時才提出分割財產的要求,這就給法院的處理帶來了困難。本文上海離婚律師將從上海地區的法律規定和實踐案例出發,探討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該如何處理。

一、上海地區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是也規定了財產分割的時間:離婚時應當依據夫妻協議或者依法判決,進行財產的分割。如果夫妻協議沒有達成,法院將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公平合理的財產分割。
在上海地區,財產分割也有明確的規定。《上海市婚姻家庭財產分割辦法》規定,財產分割的程序應當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訴訟過程包括舉證期、開庭審理和判決階段。舉證期是指法院規定的當事人提交證據的期限。在上海地區,舉證期限一般為30天。
二、分析
如果離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過后或開庭時才提出分割財產的要求,應當如何處理呢?
首先,應當分析當事人提出分割財產要求的原因。如果是因為當事人未能及時認識到分割財產的重要性,或者是因為沒有找到合適的律師進行法律咨詢,導致錯過了舉證期限,那么法院可以考慮將分割財產的要求并入原離婚案件中進行審理。
但是,如果當事人是故意拖延時間,或者是為了獲得更多的財產而在舉證期限過后才提出分割財產的要求,那么法院應當另案處理。因為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惡意訴訟,法院應當嚴格處理。
三、上海地區的實踐案例
以下是上海地區的一起案例,可供參考。
案件概述:
甲、乙二人于2015年結婚,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產。2018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舉證期限內,乙沒有提出財產分割的要求。開庭審理時,乙提出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其中包括該房產。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法院判決:
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件時,經過審理認為:乙未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分割財產的要求,已經超出了訴訟程序規定的限制。因此,法院認為乙提出的分割共同財產的要求無法受理。
四、相關法律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后所得的工資、獎金和其他收入,以及共同財產所得的收益;房屋、存款、有價證券等財產;債權和債務;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提出證據或者理由不充分,或者不出庭參加訴訟,經過催告后,不能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舉證或者放棄抗辯。”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提出新的訴訟請求或者答辯意見的,應當在第一審法庭審理期間提出。逾期提出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或者不予受理。”
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后所得的工資、獎金和其他收入,以及共同財產所得的收益,房屋、存款、有價證券等財產,債權和債務,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離婚當事人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彼此的權益,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在本案中,離婚當事人乙未在舉證期限內提出財產分割的要求,已經超出了訴訟程序規定的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提出證據或者理由不充分,或者不出庭參加訴訟,經過催告后,不能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舉證或者放棄抗辯。
因此,本案中離婚當事人乙提出的分割共同財產的要求無法受理。法院認為乙的行為涉嫌惡意訴訟,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另案處理。
五、結論
根據上海市的法律規定和實踐案例,如果離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過后或開庭時才提出分割財產的要求,應當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來具體處理。如果當事人是因為無法及時認識到分割財產的重要性或未能找到合適的律師導致錯過舉證期限,可以將分割財產的要求并入原離婚案件中進行審理。但是,如果當事人是故意拖延時間或者為了獲得更多的財產而在舉證期限過后才提出分割財產的要求,法院應當另案處理。因為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惡意訴訟,法院應當嚴格處理。
在離婚案件中,如果當事人在舉證期限過后或開庭時才提出分割財產的要求,應當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來具體處理。如果當事人是因為無法及時提出分割財產要求的,如存在合理的理由,可以在法庭審理期間提出該要求。但是,如果當事人明顯是出于惡意或者其他不當目的而故意延遲提出分割共同財產要求的,法院可以視為放棄該要求或者認為該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受理。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提出新的訴訟請求或者答辯意見的,應當在第一審法庭審理期間提出。逾期提出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或者不予受理。因此,在本案中,離婚當事人乙提出的分割共同財產的要求超出了法定期限,法院可以認為該要求已被放棄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受理。

總而言之,上海離婚律師提醒大家,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是非常重要的一環,離婚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分割共同財產的要求,并尊重彼此的權益。如果在舉證期限過后或開庭時才提出分割財產的要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處理。如果當事人明顯是出于惡意或者其他不當目的而故意延遲提出分割共同財產要求的,法院可以視為放棄該要求或者認為該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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