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橋路婚姻律師說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嫁妝”從最初的“四鋪四蓋”(即四條被子和四條褥子),到后來的“三轉一響”(即手表、縫紉機、自行車和收音機),再到“三大件”(即電視、收音機和沙發等大家具),再到現在的“萬紫千紅、一動不動”(萬紫,一萬張五元的人民幣疊在一起;千紅,意味著一千張100元人民幣,一動,是一輛小轎車;不動,是房產),都是經濟發展的真實寫照。歷史由來上的“嫁妝”“嫁妝”,一般是指女子出嫁時家屬贈送的貨幣或者物品。“嫁妝”的歷史由來已久,雖然它的起源無從考究,但是詩經《岷》中寫道:“以爾車來,以我賄遷”,說的是春秋時期女子出嫁時要帶著嫁妝,也就說明至少在春秋時期就已經出現了贈送嫁妝的風俗。
首先,法律上對于“嫁妝”同樣是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的,但是對于它贈與的性質應該是沒有什么爭議的,虹橋路婚姻律師于情于法于理來說,“嫁妝”都是包含了父母對自己女兒贈與的意思表示,但是,對于該“嫁妝”是否有贈與女婿的意思表示,在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就存在爭議了。
結婚登記前贈與給女方的,一般來說都是視為對女方個人的贈與,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這點應該是爭議不大的。如果是一些大額財產,如汽車、房產、公司股權等,這些大額財產一般都是需要進行公示登記的,若在進行產權登記時登記了雙方的名字或某些原因登記在男方的名下,則應視為女方父母對雙方的贈與,即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上述大額財產登記在了女方個人名下,這種情況往往是爭議最大的。
結合目前的社會習慣,基本上都是辦理了結婚登記后再舉辦婚禮,而嫁妝通常也是在婚禮當天或臨近前后交付的,這個時候就需要看嫁妝的種類和公示登記情況了(登記在誰名下)。如果是一些日常家電家具,如冰箱、洗衣機、電視等,這些物品應當是女方父母在贈與時是出于雙方共同生活便利的目的,所以此類物品應當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一些個人專用的物品,如女款首飾、衣服等,這些物品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所以此類物品應當是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

有的意見認為,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第1063條規定,在沒有明確贈與給女方的情況下,這些財產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根據原《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該司法解釋中所涉不動產并非專指房屋、土地等地上定著物,還應當涵蓋公司股份、車輛、船舶等其他通過登記對外彰顯物權的財產。且該司法解釋的立法精神其關注的重點并不在解釋什么是不動產,而在于將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與確定只歸一方進行鏈接。因此,若父母一方將車輛、房屋等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同樣應視為確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應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個人認為此種意見較為符合立法精神及父母真實意愿。
虹橋路婚姻律師最后說兩句,嫁妝與彩禮一樣,同意是承載著美好的祝愿,相信在美好婚姻的開端,沒有太多人會去計較這些物品的歸屬,所以建議,如果想為了更好地保障女兒的權益,能婚前給付的盡量婚前就處理好,如果是婚后給的,最好書面列出嫁妝明細及給付對象,留作紀念之余也可以作為相關憑證,如果是需要登記公示的大額財產,能登記在女兒名下的盡量登記在女兒名下,至于以后女兒要怎么處分,那就是她自己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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