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財產分割協議中,哪三種協議是無用的?哪三類有效性有限? 房屋屬于乙方但產權未發生變更的約定無效的,約定婚后共享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房屋,但未辦理更名手續,實際上是未完成的捐贈行為。很多人對此還不太了解,下面我們聽聽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怎么說。

一、財產分割協議中有三個無用的約定
(一)財產歸子女
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學生日后子女的撫育管理問題,會約定進行某一重要部分的財產歸子女對于所有。但在中國實際的生活中,雖然我們做了研究此類企業財產可以約定,但這些國家財產安全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行為沒有充分履行。當然,沒有工作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二)不動產屬于一方,但產權不變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問題沒有進行辦理知識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作為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導致發生爭議時,同樣也是無法及時得到進一步確認。
(三)提出離婚的人沒有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發展成為一個婚內財產安全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我們任何企業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合同約定往往會自己認為可以限制我國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財產進行分割協議三類效力問題限制
(一)免除撫養子女的義務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其他事由予以免除。筆者在實務中遇到問題不少企業要求進行代為擬訂婚內財產安全協議時要求我們不愿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教育孩子的一切社會撫育管理費用。此類合同約定的效力,不能說沒有完全就是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這些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于困頓,無力獨自承擔一些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需要承擔的義務。
(二)對第三人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視為夫妻的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夫妻財產協議可以約定一方的外債由其自行承擔。但是,只有在有證據表明債權人知道該協議的情況下,關于各自承擔相應義務的協議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擔連帶責任。
(三)免除夫妻間的贍養義務
在夫妻財產約定中,約定各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意味著不承擔家庭生活費。家庭生活的一些費用是不可預見的。如果協議中沒有約定,顯然應該是雙方共有。更重要的是,應當指出,每一項財產的所有權并不免除夫妻雙方的協助義務。當其中一方因病需要治療時,另一方應積極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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