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己兒子無民事法律行為管理能力,母親替兒子起訴離婚。在下面的影響案件工作當中,母親是否可以能夠通過行使代理權呢?離婚是否又必須由當事人提出才有效呢?下面上海離婚律師就為您詳細分析介紹。

一、案例回顧:母親代表失能兒童起訴離婚
王和白于1997年10月登記結婚,婚后關系良好。2002年6月,王某到野外出差,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治療后生活仍不能自理,混亂不堪。2004年元旦后,王的母親發現她的兒媳白經常早出晚歸。她沒有照顧小白,也沒有做家務,因此以小白有外遇、夫妻關系破裂為由,代表小白提起離婚訴訟。離婚訴訟是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與 SB 離婚。同意和 SB 離婚。
二、爭議:母親有代理權嗎?
此案在審理過程中,對本案應如何進行處理問題產生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和白某已經很久沒結婚了,雖然婚后的關系一直很好,但王某不能照顧好自己,精神上很混亂,不能正常生活,從實際的角度來看,離婚對雙方都是一種解脫。人民法院決定離婚時,既要從夫妻關系破裂的情況出發,也要從實際情況出發,對離婚進行界定,因此,法院批準原被告離婚并不不當。

第二個論點是,這里的問題不是法院是否決定準予離婚,而是能否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訴訟。被告是否同意與本案無關。因此,在王母沒有法定代理人地位的情況下,代王離婚訴訟,應予駁回。
三、律師說: 當事人必須親自提出離婚
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理由進行如下:首先,離婚請求必須由當事人一方可以親自提出。婚姻家庭關系發展不同于我們一般通過民事行為法律社會關系,其具有非常嚴格的身份專屬性。婚姻的締結與解除,只能由當事人本人親自作出一個意思就是表示,任何人不能強迫和代理。可見,任何第三人(包括我國離婚訴訟中的代理人)都不能對學習他人的婚姻問題作出判斷是否同意解除的表示。
其次,不稱職的人不能在離婚訴訟中充當原告。如果離婚訴訟是由他人代為提起,則該訴訟不是明示其意愿,是無效民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八條規定:"依法必須自行實施或者雙方約定必須自行實施的民事行為,不自行實施的,視為無效。"離婚是一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遺囑的表達必須由婚姻雙方自己進行,而沒有代表權。
第三,原告的母親沒有法律代理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四條還規定,有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由此可見,本案被告白某作為原告的配偶,是第一順序監護人,依法享有和行使監護權利,對原告承擔撫養和監護責任。因此,在白某不放棄對配偶的監護權,且人民法院未以損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為由撤銷其監護資格的情況下,他人不能代替其監護人行使監護權。只有被告白某具有法定代理人資格,且只有白某主動離婚,即放棄對配偶的撫養權,原告母親才能取得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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