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姻習俗之一,也被稱為訂婚禮物、聘禮、聘禮等。中國舊婚姻的締結有在婚姻協議初步達成時相互贈送聘金和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通常被稱為彩禮。彩禮是男人真誠地向女人求婚的一種尊重態度。然而,上海免費婚姻律師看到近年來,天價彩禮現象層出不窮,使得彩禮習俗日益變化,甚至演變成不正當的攀比之風。天價彩禮令人望而生畏,這使得許多情人無法結婚,甚至一些家庭負債累累。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明確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將婚姻視為一種賺錢的方式。支付彩禮必須取決于家庭的實際情況,并以自愿為原則。但與此同時,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人在婚姻協議初步達成時向對方贈送聘金。一旦發生悔改、離婚,彩禮的所有權往往會引起各種矛盾和糾紛。那么,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呢?
裁判要旨
彩禮是指一方或其家庭成員根據當地習俗向另一方支付的禮物和貴重財產,以結婚為目的。為了表達男女之間的感情,為了自愿支付易損失的日常必需品,贈送價值較小的物品、節假日等人際交往的消費支出,一般應認定為贈與。如果付款人要求返還,則不予支持。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的,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返還彩禮的,應當全額返還彩禮。
基本情況
2018年9月,杜某和陳某在別人介紹后相識,于2019年9月10日登記結婚。雙方婚后無子女,無婚禮,無同居。2020年6月28日,杜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2020年7月20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2020)魯0891民初XXX號,不允許杜某與陳某離婚。現在杜某以與陳某夫妻關系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返還102400元彩禮。
此外,根據當地的農村習俗,杜婚前給了陳36800元的訂婚禮物,花了20200元為陳買了一套三金(金手鐲、金項鏈、金戒指)。

裁判結果
一、允許原告杜某某,被告陳某某離婚;
二、被告陳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彩禮返還原告杜某36800元;
三、被告陳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杜某三金(金手鐲、金戒指、金項鏈)。如果不能返還,購買三金的價格將返還20200元。
法院審理
夫妻關系是夫妻關系存在的基礎,夫妻關系的破裂確實是判決離婚的法律條件。原告杜和被告陳婚姻基礎和婚姻關系較一般,杜主張離婚,法院判決不允許離婚,第二次起訴離婚,調解無效后,應確定夫妻關系已破裂,應支持杜離婚請求。上海免費婚姻律師關于彩禮的返還,杜要求陳返還彩禮和三金共102400元,陳辯稱只收到三金和彩禮36800元。法院認為,婚禮、三金(金手鐲、金戒指、金項鏈)屬于當地婚項鏈)屬于當地婚禮習俗,支付目的是雙方結婚,共同生活,由于雙方關系破裂導致離婚,沒有共同生活,沒有婚禮,支持返還更合適,也符合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的原則,所以杜要求陳返還婚禮36800元和三枚黃金支持。對于杜某某要求陳某某退還的會議禮物、節日禮物、給陳某某侄子的喜酒錢等,杜某某在戀愛期間或新婚后自愿向陳某某或陳某某長輩支付款項,不能認定為彩禮,杜某某也沒有證據證明上述款項已實際支付,因此陳某某不應退還該部分財產。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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