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過:李某和王庫福原為夫妻關系,雙方同意離婚,雙方約定王庫福支付李某20萬元。與此同時,離婚時王庫福名下的存款也沒有分割。王某因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向王庫福提出上訴,請求法院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向王庫福支付王庫福20萬元。庭審期間王庫福否認離婚,其銀行卡里有存款,李某申請法院調取王庫福的銀行卡交易明細,上海華涇律師經查明離婚時王庫福的銀行卡內有100萬元,雙方在離婚時未進行分割。
分歧:本案件爭議焦點為:王庫福的行為是否應當認定存在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情節。
一、意見:雖然根據查明的事實,王庫福陳述不屬實,而王庫福在離婚時并沒有將其名下的銀行卡中資金進行隱藏和轉移,因此不應認定其存在隱匿,而應予以平分。
二是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并列列舉的情況,只要符合其中一種情況,就可以對侵害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少分或不分財產。而且不管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雙方都已進入離婚訴訟程序,或者是離婚后再經對方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對實施了隱匿共同財產的當事人,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的原則都適用。
評析:上海華涇律師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民法通則》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對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對當事人少分或不分。如果離婚,如果對方發現有以上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本條規定采取了列舉式規定,即對于侵害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少分或不分財產的行為,只要是上述情況之一,就可以適用本條的規定。
其次,離婚后發現上述行為的,可以再次申請分割。配偶共同財產的隱藏行為具有隱蔽性,當夫妻一方有意隱瞞時,對方往往難以及時察覺。當對方不知道對方已經隱藏了夫妻的共同財產時,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實際上并沒有結束。在離婚訴訟程序中,一方當事人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實施了隱匿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的原則仍然適用,因此,在離婚時,侵犯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不需要。
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應遵循誠信原則,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無約定,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割財產時,當事人應當主動、坦誠、誠懇、實事求是地列明所有財產,上海華涇律師以法律上公平分配。如果有一方違反誠信,惡意隱瞞,則違反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基本原則,也侵犯了配偶對共有財產的權利,故不予處罰或少處處罰是對惡意行為的懲罰。特別是一方工資卡,銀行卡里的存款,按照目前我國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只有有關部門有權查詢銀行儲蓄、無論當事人自己或律師,都不能對銀行存款進行查詢,因此,如果一方隱瞞存款事實,對方很難將其查出來,這種行為主觀上有意侵犯另一方的財產,不論其結果是,這種行為是否確實會對夫妻另一方的財產權產生影響,所有法律都必須給予否定的評價。上海離婚訴訟律師
| 上海離婚律師解析:同居期間的共 | 同居期間如何界定共同財產?上海 |
| 在上海,如何確定共同財產?—— | 上海財產分割律師解讀:同居期間 |
| 上海財產分割律師解讀:同居期間 | 上海離婚財產糾紛律師解析同居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