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胡文芳是一位成功的女士。近40歲時,她已經成為某集團公司海外事業部市場部的業務經理。事業有成,她一直期待著遇到一段美好的愛情,和心目中的完美男人走進婚姻殿堂。當她全身心投入一段異國情調,步入婚姻時,她發現現實的距離讓夫妻關系迅速降溫,但拒絕與外國丈夫協商離婚。無奈之下,胡文芳向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起訴丈夫。
原告胡文芳告訴她,她和巴基斯坦人卡澤是2003年11月通過互聯網認識的。在網上聊天的過程中,他們有一種相見恨晚的感覺,距離產生的美感讓他們很快墜入愛河。隨后,他們的關系逐漸升級。2006年5月8日,卡澤從巴基斯坦來到北京與胡文芳登記結婚,一周后離開北京回到巴基斯坦。很快,胡文芳發現自己懷孕了。
兩人分開后,胡文芳非常想念卡澤,但由于工作繁忙,她只去過巴基斯坦兩次,而卡澤只來過兩次北京和胡文芳見面,其中一次是去看望她出生十幾個月的兒子。胡文芳說,每次見面,前后路程都不超過一周。長期分居讓胡文芳沒有安全感,婚后基本沒有感情交流,經濟完全獨立。經過反復思考,胡文芳決定與卡澤離婚。
令胡文芳驚訝的是,當她開始與卡澤討論離婚時,卡澤反復表現出不確定的態度,拒絕配合離婚手續。兒子出生后,卡澤只象征性地支付了一點撫養費,對胡文芳漠不關心。雙方關系完全破裂后,胡文芳多次通過電話和電子郵件討論離婚,但由于卡澤的原因,她仍未能辦理離婚手續。無奈之下,胡文芳向房山法院起訴卡澤,要求法院命令與卡澤離婚,兒子由自己撫養。同時,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撫養費,直到兒子18歲。

判決:
在訴訟過程中,卡澤被法院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沒有出庭應訴,法院缺席審理。法院認為,由于雙方感情基礎差,婚姻草率,婚后長期分居,夫妻關系破裂,胡文芳與卡澤離婚,婚生子由胡文芳撫養,卡澤每月支付兒子1000元生活費。
律師意見:
上海離婚咨詢律師認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國公民與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據這一規定,中國公民、外國人或者雙方都是中國公民在中國申請離婚,應當按照中國婚姻法的規定辦理;中國法律可以適用于雙方都是外國公民,一方或者雙方都住在中國的人。外國法院受理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案件,按照外國法律規定辦理。本案中國法院有管轄權,應當適用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因此法院依法判決雙方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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