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必須考慮申請人現在或在可預見的未來可能擁有的財務資源和需求。盡早獲取申請人財務需求和資源的全面詳細信息非常重要。 [ 1 ] 確定申請人財務資源的相關信息,以及申請人的任何資本資產,是申請人的收入能力、養老金和社會保障福利等信息。法院在考慮申請人的財務需要時必須考慮申請人的財務義務和責任。例如,申請人作為未亡配偶可能需要支付孩子的生活費用、基本需求和醫療保健,還需要支持孩子的教育。在尋求滿足申請人的需要時,法院還必須考慮最合適的命令類型。
任何其他申請人的財務資源和需求。法院必須考慮到任何其他申請人在可預見的未來擁有或可能擁有的財務資源和財務需求。法院必須不是孤立地考慮一項申請,而是要平衡來自其他申請人的競爭性索賠。 [ 8 ] 法院必須能夠為所有申請人提供公平的分配,并確保那些應該從死者的遺產中獲得份額的人以適當的數額收到。
死者的義務和責任。義務包括死者對申請人和其他受益人的道德義務以及法律義務。道德義務可能部分來自申請人與死者的關系,陳家塘離婚律師部分來自申請人的需要。例如,通常情況下,配偶一方對另一方負有道德義務。法律義務是例如婚姻法中對父母和配偶施加的義務。

在 Re Haig中 ,這種義務和責任被稱為“在道德上合理的事情”。無論關系如何,都可能產生道德義務。在 Re Joslin中 ,死者對 20 年的情婦負有道德義務。當孩子成為另一個人的道德責任時,父母對孩子的道德義務可能就結束了。在安德魯斯案中 ,死者的女兒與已婚男子生活了 40 年,并在 69 歲時向她父親的遺產提出申請,但被裁定她不再對父親有道德要求。
配偶一方對另一方負有道德義務。陳家塘離婚律師在 Re Gregory中 ,丈夫和妻子分居多年,雖然丈夫不支付贍養費并應對婚姻破裂負責,但他在晚年對妻子沒有任何義務。參見 Re W ,其中一對夫妻于 1934 年結婚并于 1946 年離婚,但沒有支付贍養費。當丈夫于 1972 年去世時,法院認為他應該支付贍養費,如果不這樣做,就能夠積累 28,000 英鎊的資本,并向 75 歲的妻子判給了 11,000 英鎊。
立遺囑人的一個人擁有的財務資源應包括勞動收入和非勞動收入、津貼、養老金和資本資產。國家援助并不妨礙法院考慮是否已作出合理規定,也必須予以考慮。在 Re Collins中 ,Hollings J 指出,法院不認為社會保障部的支持事實排除了無遺囑者是否為她提供了合理的財務供給的考慮。一位寡婦申請領取國家養老金的申請失敗了,但該決定基于遺產非常小這一事實。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認為,如果作出規定的唯一效果是免除國家支付福利的費用,而使申請人的境況稍好,則不為申請人作出規定是合理的。
在決定申請人當前和未來的財務需求時,住宿問題始終是法院決定的核心。陳家塘離婚律師如果申請人是老年人并且沒有合適的替代方案,法院將謹慎作出任何導致申請人不得不搬出已安置住處的命令。在哈靈頓訴吉爾案中 ,77歲的申請人在死者家中與死者一起生活了數年,并由他撫養。初審法官判給申請人一筆 5,000 英鎊和 5,000 英鎊的終生收入,但命令她搬出房子,因為她可能會找到一個更小的地方住。上訴法院命令房子搬走除了一審裁定的金額外,還應終生支付給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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