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甲男上訴事實與理由:兩被上訴人系夫妻關系,因經營需要資金,從2018年4月29日向上訴人借款,截至2019年4月16日借款合計110萬元,9次匯到定科沃斯賬戶資金合計75萬元。被上訴人以在園通公司的16%股權作為抵押,但事實上無法轉換。在此期間又逐步合計歸還了96萬元,尚欠14萬元。兩被上訴人承認以自己的房屋抵押給上訴人,并保證在2020年正月初十把錢歸還給上訴人,但因疫情因素耽擱后一直未能辦理。一審中上訴人提供的與定科沃斯電話錄音充分證明錢就由她來償還。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要求定科沃斯承擔責任的請求是錯誤的,請求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卡丹路飛辯稱:一、一審法院審理時上訴人起訴的案由是民間借貸,其訴狀中的陳述以及庭審陳述款項均是借款,不是股權轉讓,法庭審理時明確要求上訴人確認其案由,上訴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明確本案為民間借貸而不是以股權轉讓為案由提起訴訟,其事實陳述也是以民間借貸為主要內容。二、本案中,股權轉讓第一筆借款發生以后雙方均無異議,此后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購買了股權,并且也支付了36萬元的轉讓金,和之前借款相加總額110萬元購買園通公司16%的股權。之后,上訴人也參與了公司經營,領取了工資、報酬和分紅。上海外灘旁律所由于其自己考慮到公司經營不善,經公司股東同意其退股,但是公司虧損沒有經過審計,虧損數額沒辦法統計。卡丹路飛雖然書寫了承諾書,但其系代表園通公司,卡丹路飛不應該承擔償還給付該股權轉讓金的義務。
被上訴人定科沃斯辯稱:定科沃斯是園通公司的員工,在公司任總賬會計,不是該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也沒有出具任何相關手續或認可債務加入,不應該承擔給付義務。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錄音經被上訴人一再要求均沒有提供原始載體,其錄音內容經過剪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一審訴訟請求:甲男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卡丹路飛、定科沃斯償還借款140000元,并承擔從2019年11月1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參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及本案訴訟費。
一審認定事實:卡丹路飛、定科沃斯原是夫妻關系,后于2020年6月19日協議離婚。卡丹路飛是園通公司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2018年4月29日起,甲男即與卡丹路飛發生借款往來。2019年4月6日,甲男與卡丹路飛就園通公司的股權轉讓事宜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一份,卡丹路飛(甲方),甲男(乙方),約定:“一、甲方同意將持有公司16%的股權以1100000元的轉讓價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此價格(甲方還款740000元加乙方現金360000元)購買上述股權;二、1、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歸還。三、2、如出現虧損。按照持股比例務自承擔損失風險。……”協議簽訂后,甲男于2019年4月6、8日三次向卡丹路飛匯款360000元。在一審庭審中,卡丹路飛亦認可收到甲男交付的1100000元股權轉讓款。股款交付后,甲男至園通公司上班,期間雙方對轉讓的股權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2019年6月,甲男與卡丹路飛通過微信商談退股一事,并發了一份退股協議給卡丹路飛,該協議載明,(園通公司)卡丹路飛、定科沃斯欠甲男1100000元(園通公司16%的股權款),償還周期為2019年7月15日之前付500000元,剩余600000元最遲到同年10月31日須全部付清(剩余600000元每月還款不得低于100000元);如(園通公司)卡丹路飛、定科沃斯未按時支付甲男款項,之后出現的任何后果,都由(園通公司)卡丹路飛、定科沃斯承擔。
卡丹路飛收到甲男的退股協議后,經與其他股東協商,均同意甲男退股,2019年8月14日,案外人葉某代卡丹路飛向甲男還款400000元,2019年8月31日,卡丹路飛向甲男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載明:“現將本人園通公司15%的股權抵押給甲男,如果本人將欠甲男的700000元人民幣在2019年9月15日前還清,此協議則失效,反之則生效。”2019年9月15日,由顏某向甲男匯款400000元,甲男認可同年12月24日定科沃斯通過支付寶匯給其50000元,其余110000元均系卡丹路飛支付,合計支付960000元。現為尚欠140000元,甲男訴至一審法院。
1、一審庭審中,甲男對140000元欠款的組成是根據1100000元股權轉讓協議退股后,卡丹路飛、定科沃斯還款960000元,對此卡丹路飛無異議,但認為該140000元是園通公司經營虧損,根據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甲男應當負擔。
2、2020年1月20日,甲男與定科沃斯電話聯系并錄音,在錄音中定科沃斯對欠款事實無異議。
3、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甲男至園通公司上班為三個月。
4、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甲男與卡丹路飛、定科沃斯還發生了幾筆零星往來,之間亦有還款發生。
一審法院判決: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上海外灘旁律所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甲男與卡丹路飛基于雙方原有的借貸關系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該股權轉讓協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等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協議簽訂后又因甲男的要求,卡丹路飛經與其他股東協商一致后,卡丹路飛同意甲男退股,卡丹路飛應當按股權轉讓協議將股款退還甲男,在退還股款400000元后,卡丹路飛又向甲男出具情況說明,對尚欠的轉讓款700000元進行了約期限償還,現雙方對已返還股款960000元無異議,對剩余轉讓款140000元,因卡丹路飛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退還的轉讓款系園通公司支付,且涉案轉讓款本就是甲男與園通公司的股東卡丹路飛之間進行轉讓的,應與園通公司無關。
另外,甲男入股期間園通公司經營是否虧損,卡丹路飛亦未提供證據,加之,在2019年8月31日,卡丹路飛向甲男出具情況說明,也未提出要求甲男承擔園通公司的經營損失,故對卡丹路飛辯稱甲男應向園通公司主張尚欠轉讓款140000元及該140000元甲男應按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作為承擔園通公司經營損失的辯稱,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卡丹路飛應當承擔償還140000元的股權轉讓款的責任。因卡丹路飛系園通公司的股東,甲男與卡丹路飛亦因園通公司股權轉讓發生糾紛,盡管股權轉讓發生在卡丹路飛與定科沃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電話錄音中定科沃斯對涉案款項事實也進行了認可,但不能說明定科沃斯對涉案欠款進行了承擔,故對甲男要求定科沃斯承擔共同償還之責,不予支持。
對于甲男利息的請求,因雙方并無相關約定,宜從起訴之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參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一、卡丹路飛返還甲男股權轉讓款140000元,并從2020年8月24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參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甲男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一致,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定科沃斯是否應向甲男承擔還款責任。本案中,甲男與卡丹路飛基于原有借貸關系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卡丹路飛因甲男的要求,在與其他股東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同意甲男退股,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履行,卡丹路飛對剩余股權轉讓款140000元應當承擔返還責任。
對于甲男要求定科沃斯承擔還款責任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是卡丹路飛以個人名義與甲男簽訂的,2019年8月31日卡丹路飛向甲男出具的情況說明也是以個人名義所出具的,該筆款項是卡丹路飛與甲男之間就園通公司股權轉讓事宜所發生的債務,定科沃斯并非園通公司股東,上海外灘旁律所說也未在股權轉讓協議以及情況說明上簽字,甲男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股權轉讓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一審未予判決定科沃斯對卡丹路飛應返還甲男的股權轉讓款承擔清償責任,適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綜上,上訴人甲男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海婚姻律師免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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