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王紅和胡忠于2009年登記結婚。婚后,他們關系很好,有了一個女兒。不幸的是,2017年,胡忠意外從高空墜落致傷。經過醫院的全力搶救和治療,雖然挽救了生命,但一直處于植物人狀態。
三年后,王紅不知所措,認為夫妻關系破裂,精神壓力很大。王紅要求法院宣布胡忠是一個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并指定胡忠的母親為他的監護人。2020年7月,王紅起訴法院,要求與胡忠解除婚姻關系。在法庭上,胡忠的母親沒有出庭,但提交了書面意見,認為她和妻子已經老了,不能照顧胡忠,不同意王紅和胡忠離婚。
二、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是一段合法的婚姻關系,婚后夫妻關系曾經可以接受,并有一個女兒。雖然被告處于植物人狀態,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無法談論夫妻關系,但被告目前的身體狀況需要原告的照顧,原告照顧被告有利于恢復被告的身體功能,雖然法院指定其母親為監護人,但71歲,照顧被告的能力將逐漸下降,原告作為被告的配偶,無論是法律還是倫理義務,因此法院駁回了王紅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王紅上訴了判決結果。
在二審中,被告的母親出席了法庭。王紅建議,雖然她將來與胡忠解除了婚姻關系,但她仍然會定期照顧胡忠,撫養孩子,并承擔胡忠未來的治療費用。胡忠的母親也表示理解和同意,最終法院裁定王紅和胡忠解除了婚姻關系。

三、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況。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
四、律師普法
我國婚姻法中沒有植物人離婚的規定。我們只能參照民法典關于離婚的判斷標準,即夫妻關系是否真的破裂。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如何確定夫妻關系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一方因生理缺陷等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難以治愈的是判斷感情破裂的標準。上海免費婚姻律師咨詢從這個角度來看,植物人不能履行夫妻的生活義務。作為妻子,王紅提出離婚的理由是合法的。但考慮到植物人未來的生活和經濟狀況,這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也有所不同,應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來判斷。
雖然上海免費婚姻律師咨詢提倡夫妻作為長期的生活伴侶,但我們應該互相愛,互相支持,特別是在一方失去經濟能力和勞動能力后,有能力的一方應該主動承擔支持和支持的義務。如果一方剛剛在植物人狀態下發生事故,另一方要求離婚,這太冷了,法院通常不支持。但是,如果一方沒有康復的可能性,長期處于無意識狀態,另一方已經照顧了一段時間(通常超過兩年),從保護人權的角度來看,離婚應該被判決。
在這種情況下,一審和二審的不同結果主要是原告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是否達成協議。在二審中,王紅主動繼續照顧胡忠,撫養子女,并承擔胡忠的醫療費用,因此法院支持了他的主張。值得注意的是,在這類訴訟中,植物人本身作為無民事行為人不能參與訴訟,應首先宣布其無民事行為能力,并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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