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后收入的共同制度,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就財產達成協議、達成協議,也沒有對財產作出法律和明確的界定,則當然適用法定財產制度。除非雙方就財產的所有權和處置達成協議,作為獨立于共同所有權的財產,否則,婚后雙方獲得的財產只能推定為丈夫和妻子共同擁有,但根據法律完全由其中一方擁有的特定財產除外。松江離婚律師告訴您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在婚后以父母的部分資本購買房屋的情況下,除非雙方就財產權和增值的所有權達成有效的協議,在此前提下,根據協議的優先權原則,按照協議的規定。但是,如果財產權和附加值不屬于一方或雙方共有,則只能按照法定的婚姻財產制度由雙方共有。
需要強調的是堅持“無約定從法定”的原則是,關于產權及增值歸屬的約定必須是購房時作出的、明確的,即意思表示必須是行為時的意思表示,也即行為和意思表示具有同時性,而既不是離婚時一方或其他人的表態,更不能隨意簡單根據登記和出資對產權和增值歸屬進行推定。
否則就是賦予一方隨意改變意思表示的權利,這既不符合民法基本理論,也是對另一方的欺詐。既有違誠信原則,也造成極大的不公。
這個問題,已經引起了上海高院的重視并給出了明確的答復意見,值得借鑒!“根據司法解釋第22條,父母為子女的婚姻購買房屋的貢獻應被視為、禮物。我們認為,文章應該在父母的實際貢獻中找到,具體含義不明確的情況下,從社會常識來看,推定為饋贈。

如果當事人有證據表明他們與投資者之間已經建立了貸款關系,則本規定不適用。當然,離婚訴訟雙方應當在離婚前形成證據,離婚訴訟中父母并不打算提供陳述或者證明,也不足以排除贈與推定。”
綜上,要正確進行處理婚后購房父母自己出資情形下產權歸屬及離婚分割,必須通過綜合分析考量以下主要因素:
1、我國的婚姻財產制度,即一般的夫妻收入制度,決定了協議優先,從法理上來說沒有協議;
2、遵循物權法的成果和增值屬于物權人的原則,根據物權的性質確定增值的所有權;
3、考慮到父母對住房的貢獻,并在所有各方的利益之間找到平衡; 尊重婚姻道德,考慮到婦女對婚姻的期望和貢獻,并適當考慮作出貢獻的父母的利益;
4、面對我國的現實,產權登記時間與購房時間不能同步,這往往是一個嚴重的錯位,而且產權登記人往往不是雙方約定的產權所有人,即使在實踐中有一定的偶然性,這也應該給予足夠的重視。
以此為基礎,筆者認為,應當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作如下解讀:
婚后由一方沒有父母出全款為子女進行購買的不動產,產權信息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學生自己對于子女教育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關系一方的個人共同財產。
如果財產是以投資者子女的名義登記的,根據婚姻法第18條第(3)款的規定,該投資只能作為贈與其中一名子女的禮物。如果沒有相反的協議,則由配偶雙方共同購買財產權和增值住房。它還考慮到父母為購置房屋所做的貢獻,并在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適當數額。
這種解釋不僅符合我國婚姻法確立的共有財產制度的法定財產制度,而且符合財產法的成果和增值屬于財產所有者的原則,同時在分割共有財產時適當考慮了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從而平衡了各方的利益。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父母以全額資本購買房屋,并以子女的名義進行登記,因為房屋只是父母出資的物化,無論父母出資是贈與子女,還是父母購買房屋是贈與子女,都不影響房屋財產權的認定。

松江離婚律師認為,根據國外立法,大多數國家以明確規定的方式將夫妻個人財產的替代物視為個人財產。例如,1983年的《統一財產法》規定,“婚后雙方獲得的所有財產均為共同財產”,但“通過交換個人財產獲得的財產”除外。
| 女方父母陪嫁的車輛離婚時能否進 | 離婚時發現另一方有私自處分夫妻 |
| 松江離婚律師為您解答借婚姻索取 | 松江離婚律師來講講該如何理解婚 |
| 代孕是否違背我國的公序良俗?松 | 松江離婚律師帶您了解意定監護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