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常,屋子變成為了一種政策性商品,何解?買者限購,賣者交稅。為此,一些市民為了饜足購房前提或許躲避稅費而辦理“假離婚”,尤其是在大城市,以至涌現了轟轟烈烈的“離婚潮”。但也有很多“假離婚”弄假成真。那么,“假離婚”真的存在嗎?風險到底有多大?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接下來就由嘉定區婚姻律師為您講解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婚姻法》法律說明(二)第9條劃定:“男女兩邊和談離婚后一年內就財富分割題目懺悔,要求變換或許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第二款同時又明確,“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也就是說,男女兩邊在和談離婚當前,人身瓜葛部分不克不及懺悔,離了便是離了,你不是我的夫,我也不是你的妻子。但是對于財產分割部分,如果反悔了,還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部分的協議內容。

三、無非,這個權力有兩個前提條件:
(1)是必須在和談離婚后一年之內;
(2)是必須證實訂立和談的時候存在被欺詐、被脅迫的情形。
(3)和談給對方的財富是無奈請求重新分割的。離婚便是離婚,沒有真假之分。一旦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了離婚證,離婚就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能反悔!至少人身關系部分是不能反悔。
(4)并且婚前財富的歸屬不是一成穩定的。依據我國《婚姻法》,婚前財富的確是歸小我私家的,然則并非永久歸個人的。如果你送給了甲,那就是甲的;如果你賣給了乙,那就是乙的。這個財產到底歸誰所有,要看財產變動的情況。
(5)此外,普遍在離婚和談中,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兩邊都市商定子女的撫養權題目,民政局也會做出請求,如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離婚后謝絕復婚,兩邊對子女撫養權的商定也就產生效能,在此情況下,未取得子女的一方在無特殊情況發生時就喪失了對子女的撫養權,以后再想看一眼子女,往往會因對方的百般阻撓而變得難上加難。
(6)當然,這內里另有一個題目,若兩邊在辦理“假離婚”后復婚,因為夫妻兩邊又處于婚姻瓜葛存續狀況當中,以前關于未成年子女的扶養題目殺青的協議已經隨著婚姻關系的接續而喪失效力,因此,一旦雙方再離婚而子女依然未成年,原來對子女撫養權的約定應歸于消滅,不再具有約束力,雙方只能在再次離婚時另行約定,若約定不成則由法院進行判決。
(7)當代社會講究信譽,而信譽社會的涌現有賴于信譽軌制的設置裝備擺設,若有違背,無疑將直接付出代價和成本。“假離婚”現象的存在,其中反映出的固然有樓市政策的不合理因素,但更多的是信用文化的缺失。

關于吃虧一方則以必定的經濟喪失,無可厚非,但關于獲益的另一方,“假離婚”后否定這類情況的存在,無疑便是“假上加假”了。然而,且不說法律實踐中對“假離婚”的剖析其實不輕易,即便可以或許認定,在今朝的法令框架內,也實難對其施以懲戒,而只能寄但愿于“良心的譴責”。“人的道德是完美的”,這種理論假設當然美好,但實踐中出現的一件件案例足以證實這種假設是不成立的,因此,“假離”需謹慎,離前要三思!以上就是嘉定區婚姻律師為您講解假離婚的后果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嘉定區婚姻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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