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什么保險屬于個人財產
1、個人財產在婚后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
2、夫妻在婚姻期間書面約定的歸個人所有的財產,但為了逃避債務或者有其他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將財產約定歸一方所有,此約定無效。
3、因身體受損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5、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6、軍人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療生活補助費等;
7、一方從事特定職業所需要的財產,價值較大除外;
8、一方獲得的獎品,不是獎金;
9、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
10、科研津貼;
11、一方創作作品私有,經濟收益共有;
12、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用人單位發放的再就業補貼、提前退休補貼費、吸收勞動力安置費等。

二、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區分是什么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及一方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外,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的財產在離婚時需分割。除夫妻約定、法律特別規定外,婚姻法將夫妻的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個人財產規定為個人所有,離婚時歸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個人財產,即:
(1)一方婚前的財產;
(2)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只確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和學習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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