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明確送給男方或者女方的,那么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這部分禮金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關于彩禮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下面靜安婚姻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其實面對上面的問題,答案是不能一概而論的。按照理論上來說,領證前給予的彩禮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領證后給予的彩禮則是夫妻共同財產。
男方領取彩禮時,女方需求保管款子為彩禮的證據,如果支付的是現金彩禮,可以有意識地收集如下證據∶
1.請求對方出具彩禮清單并具名。附彩禮清單范本。

2.對方轉賬的時間備注款子性質是支付彩禮。
3.假如曾經領取,轉賬時也沒備注,能夠在平常短信、微信聊天過程中明確這部分錢是彩禮,并且保存好原始載體。
只需證明了收到的錢是彩禮錢,也就相當于證實這是你的婚前小我私家財富。盡管法令劃定,只要領證登記后,為結婚給付的彩禮是不需要返還的。但是有3種情況,男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一)雙方未辦理成親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成親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致使給付人生存困難。
合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劃定,應該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那么對于彩禮返還比例可能是多少呢?靜安婚姻律師發現,在法律實踐中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
例如在(2021)皖04民終1556號案件中,被告訴請,與原告經人先容相識,2019年文定時給原告過彩禮252000元,舉行婚禮但未掛號并生養一女,原、原告于同居時期發生抵觸,原告于2020歲首年月離家出奔,無奈配合生存。要求判令:原告及時返還彩禮281066元,鉆戒一枚,金手鐲一個,彩金項鏈一條,彩金耳環一對。法院覺得,彩禮作為一種官方風俗不為法律所倡始,原告現解除同居關系,無奈達到成親的目標,考慮到彩禮款在本地數額偉大,不返還被告無法承受,但是雙方同居且生育子女,認定適當返還彩禮款。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彩禮款70000元。本案中原告在登記結婚之前給付被告彩禮款,原被告沒有登記結婚,原告請求返還彩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法官結合雙方同居兩年左右,并考慮到生育子女的情況,支持的返還比例為25%。
借此,想奉告所有的新人們,彩禮和陪嫁,應該是兩個家庭贊助一個新的家庭,而不是一個家庭給此外一個家庭扶貧。
不要不看重彩禮,也不要過于垂青彩禮,這是從情侶過度夫妻面對的第一次磨煉。當然,假如婚姻面對危機,不清楚彩禮是不是需求返還的,倡議最佳實時咨詢專業律師。

如果大家還想了解關于彩禮的其他問題,將你的情況詳細描述給我們靜安婚姻律師,有疑問的也可以找我來聊聊,我們會用專業來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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