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怎么辨別,換言之,即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應當怎么辨別,其實,對于這兩個概念和彼此范圍,我國婚姻法早已做了明文規定,下面,請大家隨上海離婚律師來了解下吧。

一、夫妻在f分局期間的債務的認定

1、分居不是離婚。
離婚以民政部分發放的離婚證或法院簽發的準許離婚的裁判書為憑據,故無論由于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達到多長時間,只要雙方未辦理離婚手續,婚姻關系就依法存在。
2、夫妻關系存續時期所欠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能夠商定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財富以及婚前財富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許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債權人享有追償權。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許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曾經對夫妻財富分割題目做出處置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假如一方可以或許供應證據證實是對方單獨籌資處置謀劃活動,自己對此筆借款毫不知情,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其在承擔連帶責任限額內可以向對方主張追償,以維護自身利益。
二、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存所負的債權。如置辦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執行法定撫養責任所負的債務。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為領取夫妻一方或兩邊的教導、培訓用度所負的債權;夫妻處置合法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4、夫妻共同處置出產、投資謀劃,也包括夫妻一方處置出產謀劃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商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以上內容就是上海離婚律師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怎么辨別的法律解答,從上面內容可知,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最大的區別在于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是則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不是,則為夫妻個人債務。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建議你及時咨詢上海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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